东府办〔2013〕9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
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6月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的统一部署,定于2013年6月初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近期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立足于增投入、治隐患、防事故,促进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检查督查范围
全市所有镇街(园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检查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水上交通、建筑施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民爆器材、燃气、水利、地质灾害、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旅游、环保、学校安全、医院安全、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尤其要突出检查督查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消防、道路交通、化工等重点行业,突出人员集中的重点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四、检查督查内容和实施部门
(一)综合检查督查。主要由市安委会对各镇街(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对其下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具体包括:
1.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央、省、市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2.是否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
3.安全生产管理的分工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
4.安全检查是否落实,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是否到位;打非治违态度是否坚决,措施是否有力;
5.“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企业是否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
6.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否有力,是否取得实效。
7.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整治。
(二)专项检查督查。主要检查相关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标准等情况,具体包括:
1.道路交通专项检查督查:由公安部门与交通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公安部门重点检查督查剧毒物品、爆炸物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准运制度执行情况;重点车辆动态监管情况;集中开展“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部门重点检查督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公路危险路段以及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道路旅客安全运输情况;道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情况;源头治超情况等。
2.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查: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市府办《关于迅速开展预防和遏制亡人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东府办函〔2013〕253号)的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3.非煤矿山专项检查督查: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非煤矿山汛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安全标准化完成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4.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检查督查: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及穿越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情况;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水上交通专项检查督查:由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砂石运输船、施工船专项整治情况;船舶安全设备配备情况;航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城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等。
6.建筑施工专项检查督查: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组织实施。住建部门重点以防范建筑起重机械伤害、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等三类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检查督查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别加强对隧道、桥梁、水务、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在建工程深基坑、高支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为重点的检查督查。
7.轨道交通施工安全专项检查督查:由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轨道交通各标段的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车站建设等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爆破作业对周边环境,特别是对附近群众生活的影响情况,爆破物品的领取、存放管理情况等。
8.涉爆安全专项检查督查:由公安部门和经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公安部门重点检查督查涉爆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涉爆重点人员监控情况,涉爆可疑场所和非法矿点排查情况,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监管情况,非法爆炸物品收缴以及销毁情况等。经信部门重点检查督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9.燃气安全专项检查督查:由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打击非法从事液化气充装、添加剂作业、液化石油气钢瓶未按规定检验或使用报废气瓶、擅自排放残液等危险行为情况,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情况,消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施工建设侵入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等隐患情况。
10.水利专项检查督查:由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水利等防洪防风工程尤其是在建重点工程度汛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地下管道维修、维护防气体中毒情况;病险水库治理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
1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检查督查: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治理,并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制定落实防灾应急预案和各项防灾减灾措施。
12.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专项检查督查: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全市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治理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13.渔业船舶专项检查督查:由海洋渔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情况;渔业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14.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督查:由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索道缆车及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气瓶充装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等。
15.农业机械专项检查督查: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情况。
16.旅游安全专项检查督查:由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旅游景区(景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7.环保安全专项检查督查: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8.学校安全专项检查督查:由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部门重点检查督查学校、幼儿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检查学校制定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校车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等。
19.医院安全专项检查督查: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20.职业卫生专项检查督查:由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质监部门和工会组织联合组织实施,重点查处存在有机溶剂和粉尘危害的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大量使用有机溶剂的、人员密集型企业存在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和劳动合同制度行为的查处;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有机溶剂行为的查处;工会组织负责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21.市属企业专项检查督查: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督查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建设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培训等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
其它部门的专项检查督查由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特点,制订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增加检查督查内容。
五、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与政府检查督查相结合。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亲自组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大检查,并纳入企业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各镇街(园区)、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在企业自行排查整治的同时,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加强检查,特别要对近两年来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全过程督查、抽查。市安委会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镇街(园区)进行督查。
(二)安全检查督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此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与加强执法监督密切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情况,坚持“四个一律”要求,严厉处罚,切实起到震慑效果。
(三)排查隐患与教育警示相结合。查出的所有隐患都要限期整改,并公布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要抓住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四)推动整改与加强基础建设相结合。强化督查督办,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实行精细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梁国英同志任组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朱默河同志和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莫淦泉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安委办承担。各镇街(园区)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村(社区)、责任落实到村(社区)、监督检查到村(社区)。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各镇街(园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要于6月18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
(二)全面推动企业自查自改。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宣贯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并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对排查出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明确整改措施,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三)铁腕整治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查出的问题实行“零容忍”,坚决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和薄弱环节,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倒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做好跟踪督导。
(四)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大力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与经验,对存在严重问题及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五)加强协调,及时反馈。建立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各镇街(园区)、各部门每月结束后5日内(7月5日前、8月5日前、9月5日前)要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要及时汇总有关情况上报省安委办以及市政府。各镇街(园区)、市有关部门要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9月25日前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联系人:麦绮晴,电话:22114122,传真:22114075,OA邮箱:安监局综合协调科)。
(六)加强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以大检查为契机,以“严细实”的作风,带头深入基层、现场督促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督促有关地方和企业彻查隐患、堵塞漏洞。
此次检查督查工作将纳入市2012-201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略)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的通知(略)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