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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4-07-28 06:15:4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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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刊 号:
200406
文 件 号:
东府办函[2004]106号
文件类型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粤办明电[2004]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在新的发展时期,土地利用和收益分配,是农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我市农村社会的稳定。各镇区、有关单位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妥善处理好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各种纠纷。各镇区要组织广大基层干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掌握政策,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政策
各镇区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土地延包工作,加大农村土地使用的监督力度。对经绝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集体统筹等方式发包的,要明确规定农民享有30年不变的土地经营收益分配权。农民承包地被征占转为非农业用途,被征占地农民有继续耕种意愿的,可从机动地安排承包,或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流转方式做好内部调整。农民承包地被征转为非农业用途,土地收益转化为集体经济收益的,要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行股权固化,确保农民对土地经营收益分配权长期不变。要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基本农田保护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
三、全面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各镇、村要认真做好农民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工作和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制度,农村社会保障要应保尽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切实解决好农民基本生活出路问题。同时,要积极落实市有关资助性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就业优先政策,帮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让农村劳动力拥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促进农村向城市顺利转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
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粤办明电[2004]1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 l号)文件精神,因地制宜,周密部署,切实解决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各种纠纷,加强管理,加大调处力度,坚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协调解决工作。
二、措施得力,切实做好土地延包的后续工作。各地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二轮土地延包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至今尚未完成延包工作的地区,要查明原因,明确任务,必要时派工作组督促指导,务必在年底完成土地延包工作;对一些地方土地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明确一律延长30年。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尚未全部签发到户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抓好落实;对林地承包经营到期末进行二轮林地延包的,要尽快办理林地延包手续,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明确林地承包期限,进一步落实林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对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或经绝大多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其它发包方式的,应明确规定农民享有30年不变的土地经营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面积和期限落实之后,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无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民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得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更不得将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三、依法行政,加强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切实纠正个别地方以行政推动代替科学引导、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利益的错误做法,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制度。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指导和检查,及时处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以及合同鉴证问题,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因地制宜,认真做好恢复撂荒耕地和产工作。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扶持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鼓励和帮助农民尽快恢复撂荒耕地复耕工作。对农户因农田水利设施受到破坏造成无法耕种而撂荒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农田基础设施,保障农田正常生产;一时难以修复的,要组织农业技术部门,为农户尽早种上旱粮或经济作物提供社会化服务。对零星分散的山坑边远田耕作管理困难而撂荒的,应想方设法引导农户通过互换承包地块,形成相对连片来恢复生产;对农户确实无力耕种,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在自愿、依法、有偿的基础上,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流转给承包大户或农业企业开发经营;对农户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而撂荒耕地的,要千方百计复耕;对确实无力复耕的,应动员其在充分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但是在农民耕种土地积极性高涨的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各地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六、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
近几年,一些地方和企业大量违法圈占平原农田造林,不少农户的承包地被强迫用于植树,不仅基本农田遭到破坏,而且农民生计也受到了影响。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对大量圈占基本农田造林的地区和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七、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工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各地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指导本地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抓紧进行工作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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