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8〕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东莞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的无证照经营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市政府决定从今年11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宗旨,按照“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集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对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
二、工作目标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全社会齐抓共管,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长效工作机制,疏堵结合,积极引导符合领取证照条件的经营户守法经营,取缔一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无证照经营户,有效地解决和控制我市的无证照经营现象。
三、组织领导
市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邓志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任新合(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天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袁志强(市工商局局长)
纪委、监察、工商、经贸、公安、消防、卫生、文化、环保、劳动、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地税、国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新莞人服务管理、建设、国土、物价、城市管理、交通、教育、农业、邮政、电信、供水、供电、烟草专卖、残联、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等部门领导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系电话:22337211)。
各镇(街道)要相应成立镇(街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机构,由分管的镇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本镇(街道)的清理整治工作,包括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村(社区)提供的无证照经营名单的整理和交办、部门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清理工作的考核等。
四、清理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整治范围
1、全市范围内的无证照违法经营行为;
2、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清理整治重点
1、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娱乐场所,包括酒店、宾馆、旅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沐足、影剧院、游艺场、商场、集贸市场等;
2、较大规模的生产加工、非煤矿山开采、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成品油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气经营等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饮食、食品、副食品、饮料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非法医疗机构,发廊、美容行业超范围经营医学美容的违法行为;
5、违法招生办学的教育机构,包括无证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
6、遗留问题较多的“三合一”加工场所,废旧物品回收点,出租屋、新兴工业区、农村边远地区、城乡接合部等无证无照经营比较集中的地区;
7、其他违法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一)工商部门职责: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前置许可部门职责:各前置许可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应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但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撤销、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的规定,依法查处未取得证照从事经营性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证照专营或兼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证照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
(四)镇(街道)职责:负责辖区内无证照经营的清理整治, 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镇(街道)的整治方案,严格落实职责分工,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落实各村(社区)发现无证照经营的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的职责。同时,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解决集中整治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辖区内无证照经营得到有效治理。
(五)村(社区)职责:村(社区)要充分发挥熟悉辖区环境的优势,积极做好辖区内无证照经营行为的调查摸底和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将发现的无证照经营户名单上报镇(街道)清无办,并积极配合上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开展的清理整治工作。
(六)纪委、监察部门职责:纪委、监察部门要组织对各镇(街道)、各部门的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督察,如发现镇(街道)、部门存在敷衍了事、扯皮推诿等不按要求履行各自清理职责的,要按规定处理。
(七)其他部门职责: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职能部门的清理整治工作,对明知或应知无证照经营的,坚决不提供水、电、网络输入等,对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无证照经营户,要坚决采取停水、停电、切断网络输入等措施,从源头上铲除无证照经营行为的生存土壤。
六、清理整治时间
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为全市集中清理整治无照经营的工作时间。
(一)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对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清理整治;镇(街道)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加强督导,并针对辖区内的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组织各部门联合执法,进行集中清理整治,逐个突破清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对前期的清理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找准清理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大清理整治力度,进一步巩固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5月31日前,上报市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6月)。市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镇、村两级量化考核工作,组织检查组分赴各镇(街),对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量化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七、工作措施
(一)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市、镇二级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找准存在问题,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属地管理。镇(街道)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加强对辖区内清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督办和考核,并从人力、物力上大力支持清理工作;镇、村要加强对自有物业的管理,督促、协助承租方及时办理有关证照,大力支持清理无证照经营工作。
(三)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各部门、各镇(街)要对往年的清理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将经过多次整治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的行业和地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不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经营行为作为清理整治重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三小场所”,消防、安监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予以查封取缔;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查处取缔旅馆业等无证照经营行为;卫生部门要重点查处取缔桑拿按摩、沐足等无证照经营行为;文化部门要重点查处取缔卡拉OK、影剧院、游艺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无证照经营行为;环保部门要重点查处取缔电镀、漂染、制革、洗水、印花、造纸等无证照经营行为;安监部门要重点查处取缔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等无证照经营行为;经贸部门要重点查处取缔成品油生产经营等无证照经营行为;对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饮食、食品经营单位以及非法医疗机构、无证从事医学美容、整形的经营单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整治;对不符合办学条件,尤其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证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牵头进行重点整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规范市场准入标准,提高办事效率。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行为关键在于疏导,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对本部门现行的前置许可进行全面梳理,及时清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同时,各职能部门要不断改进作风,简化办事程序,制定审批承诺制,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监察部门要积极介入,对部门和村(社区)的办事程序和效率进行督察,严肃查处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和收费标准、故意拖延审批时间的行为,促进职能部门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积极疏通经营户办理证照的通道。
(五)加大对相关出租屋主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治理。对不履行督促经营户办理证照义务,又屡教不改的出租屋主,一方面,村(社区)委会要减发、停发其福利;另一方面,工商部门要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供水、供电等部门要根据村(社区)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切断其水电供应,从源头上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综合治理;政府机关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为无证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经查实,由纪委、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强化督导和考核,狠抓落实。市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从监察、工商、公安、安监、烟草、经贸、国税、地税、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办公室,办公室设立两至三个督导组,负责对各部门、各镇(街道)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集中清理整治结束后,由督导组成员以明查暗访形式,对各镇(街道)的清理工作进行考核。明查内容包括领导机构的落实情况,清理工作方案以及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信息、简报、报表、总结的报送情况等;暗访以实地抽查为主,主要考核各镇(街道)的实际清理效果。考核结果将纳入年终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量化考核结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部门、各镇(街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新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的高度出发,充分认清当前我市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工作的严峻形势,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无证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道)要把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列入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迅速制定方案,落实领导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中清理整治期间,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整治工作,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等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督察,确保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取得成效。专项行动结束后,要继续保留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和人员,确保机构不散、人员不撤,建立健全长效整治工作机制。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部门要把打击无证照经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加强工作中的沟通与协调。对发现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组织查处,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书面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做到既单兵作战,分头把关,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合力。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形成高压态势。各级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发动强大的宣传攻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无证照经营的社会危害性,让打击无证照经营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加大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社会曝光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打击无证照经营的高压态势。
(五)加强信息反馈,做好统计和总结工作。各部门、镇(街道)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情况报送工作,要及时将清理整治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重要事项以简报形式上报市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统计工作,按要求将统计报表上报市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总结,于2009年5月31日前上报市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报、统计报表及总结的报送情况将纳入清理整治工作量化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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