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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1-08-16 08:46:52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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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1〕77号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

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东莞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为妥善解决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根据《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东府办〔2010〕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帮扶上市后备企业明晰房产、土地产权

(一)充分认识明晰房产、土地产权对推进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引导上市后备企业及早规范、明晰房产、土地产权,为企业成功上市打下坚实的基础。(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对于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按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或增加资本金的方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产开发的除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其资产作名称变更登记处理。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上述情况,只要投资主体不变,企业提供税务部门免税证明及相关证件,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若不能提供税务部门的免税证明及相关证件,按产权交易过户处理。由于企业重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涉及企业兼并(吸收)的,其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有关税费减免按国家现行政策办理。若房地产权利已在银行抵押的,企业需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结清后取回相关证件原件,再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市国土局、房管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原因形成的原行政划拨土地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市国土局负责)

(四)对上市后备企业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优先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资产。上市后备企业现有土地或房地产补办规划等有关手续,要按照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办理。(市国土局、房管局分别会同市补办办、市住建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要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市补办办、市房管局负责)

(六)在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补齐权证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对于须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可按规定和实际情况,执行最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积极配合上市后备企业做好提供有关上市证明材料等申报工作。(市住建局、国土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满足上市后备企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七)每年统筹安排部分用地指标,专项优先解决上市后备企业明晰产权和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需要。由市国土局牵头,市补办办配合,组织各镇区国土分局对上市后备企业用地指标需求进行摸底核实,并先考虑使用各镇区存量用地指标,市府金融局按企业上市进度排序,纳入市土地年度计划指标统筹考虑。(市国土局会同市府金融局、经信局、外经贸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八)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考虑我市每年上市后备企业对土地的实际需求,合理制定年度产业发展土地供应计划。(市国土局会同市府金融局、经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九)开展土地供应“招拍挂”工作时,积极组织上市后备企业参与。现有产业集聚园区及各种存量调整产业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上市后备企业进驻。(市国土局会同市府金融局、经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优先安排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用地。(各镇街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并加快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协助上市后备企业解决外汇审批问题

(十二)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注册资本审批、股东身份确认、股权转让与备案,以及返程投资外汇补登记、外汇核销等外汇审批事项,属于市外汇管理局权限范围内的,由市外汇管理局及早给予解决;属于外汇管理上级部门审批事项的,由市外汇管理局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及早解决上市后备企业相关外汇管理问题。(由市外汇管理局负责)

四、帮扶上市后备企业规范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十三)积极引导和协助上市后备企业规范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上市后备企业须为所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并在近三年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如企业在近三年存在漏报欠缴情况,可向社保部门申请补办。上市后备企业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须在上市前开户并基本缴存,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在补缴一定比例后,余款由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承诺成功上市后一年内缴齐或改制之日起三年内缴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社保局负责)

五、降低上市后备企业上市成本

(十四)减免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相关税费。上市后备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施股权与资产收购、兼并和转让等事项,且所收购、兼并、转让的股权与资产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有关税费减免按国家现行政策办理。(市府金融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十五)上市后备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节能减排项目,符合规定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上市后备企业获取市级各类产业扶持项目,享受市财政资金的扶持。(市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外经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强化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协调服务

(十六)建立限时办结的绿色办事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其它各种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上市后备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作个案处理,实行“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制度,并按实际需要提交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市府金融局会同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七)各镇街相应成立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将名单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加快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并加强与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属镇街上市后备企业紧密联系,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的问题。(市府金融局会同各镇街负责)

七、其他事项

(十八)本意见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镇街、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思路,完善服务,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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