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0〕4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
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残疾人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残疾人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
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方案
近年来,我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激励自强与助残精神,我市将开展首次残疾人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为保证本次活动有序、高效开展,达到预期社会效果,特制订本方案。
一、评选表彰时间
于2010年5月由市政府召开“东莞市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组织领导
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成洪波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陈波副秘书长、市残联梁应昌理事长担任副组长,市残联叶润芳、陈志忠、黄志良、王广明、李贤林担任组员。
三、荣誉称号
共分“东莞市自强模范”、“东莞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东莞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残疾人之家”、“东莞市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五类。
四、评选名额
“东莞市自强模范”10名,“东莞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10个,“东莞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10名,“残疾人之家”5个,“东莞市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33名。
五、评选范围
东莞市自强模范:在全市经济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自强不息,奋勇拼搏,开拓进取,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残疾人。
东莞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排忧解难,长期支持残疾人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单位(集体)。
东莞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热心助残,长期坚持为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
残疾人之家:镇(街)部门、企业、镇(街)残联直属事业单位;社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等基层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专门协会、联谊会,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收(托)养和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业、精神病院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
东莞市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状况的改善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残联专职工作者。
曾获得全国、全省自强与助残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不再参加评选。残联系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残疾人之家的评选以残疾人服务机构为主。
六、评选条件
(一)东莞市自强模范
在全市经济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自强不息,锐意进取,遵纪守法,取得突出成绩,事迹特别感人,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得到当地残疾人普遍赞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作为“东莞市自强模范”人选:
1、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社会普遍赞誉的;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绩特别优异的;
3、出版过专著或在省、市级行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
4、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的。
(二)东莞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
长期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工作,坚持扶残助残活动5年以上,成效显著,形成良好的集体助残氛围,受到社会和残疾人普遍好评。
(三)东莞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坚持扶残助残5年以上,热心为残疾人服务,采取各种形式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取得显著成绩。
(四)残疾人之家
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直接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解决残疾人生活、学习、就业、康复、维权等方面的迫切需求和实际困难,取得显著成绩,受到残疾人普遍信赖和赞誉。
(五)东莞市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东莞市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热爱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和精通残疾人业务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3、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得到当地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4、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的专职残疾人工作者。其中,基层残联或服务机构的领导干部,其所在单位需连续3年在本地区保持先进。
七、评选程序
“东莞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和“东莞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由拟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镇(街)残联初审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荐的“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须经所在单位和镇(街)残联审核,市残联复审,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市残联网站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评选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残联机关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四)体现评选表彰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各镇(街)上报的自强模范人选中应考虑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
八、评选要求
(一)各镇(街)要把评选工作作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评选工作办事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基层,面向社会,落实群众路线。在评选过程中要通过召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评选出的先进典型可信可亲可敬可学。要特别注意深入挖掘和总结奋战在为残疾人服务第一线的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推荐的先进集体中要有70%以上来自基层组织,推荐的先进个人中要有80%以上直接为残疾人服务。各单位根据推荐条件,每类奖项只限推荐一个名额。
(三)要把评选表彰与推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面展示残疾人风采,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要充分发挥评选表彰活动的激励推动作用,使广大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群众在参与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鼓舞。
(四)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主要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公示。
(五)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视情作出处理。
(六)推荐的“自强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残疾人之家”要填写相应的审批表(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http://www.gddgdpf.org.cn,或到镇(街)残联领取);报送先进事迹2000字左右(另附页),要求:时代感强、真实感人、内容翔实、文字流畅、保证质量;事迹简介要文字精炼,特点突出,500字左右。审批表、先进事迹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通过残联系统OA发送到市残联组联部邮箱)。推荐的人选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3张(同时报电子版)。推荐材料于2010年4月10日前报送市残联组织联络与维权部(联系人:李贤林、叶丽仙,联系电话:22765788、2339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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