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2〕16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2013-2015年政策性
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2013-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
东莞市2013-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农业保险,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根据《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创新发展思路和发展模式,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完善农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全面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和农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二、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要求,按照“风险可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一)风险可控。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试行期间以保生产成本和保自然灾害损失为主。
(二)政府引导。政府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金融、气象等部门,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三)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农业保险业务以承保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承保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广泛参与。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组织积极投保。以镇(街)为单位统一投保。
(五)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协同推进,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综合效应,确保取得成效。农业、财政、金融、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实施办法
(一)保险品种及试行期限
保险品种为水稻、玉米。试行期限为三年。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是各镇(街)政府。被保险人是在东莞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玉米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组织。
(三)保险责任
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水稻、玉米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
遵循“基本保障,广泛覆盖”的原则,按照投保作物的物化成本确定。
序号 |
品种 |
保额(元/亩.造) |
1 |
水稻 |
300 |
2 |
玉米 |
300 |
(五)保险费率
根据不同品种作物所面临的风险,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实行差别费率。
序号 |
品种 |
费率(%) |
1 |
水稻 |
5 |
2 |
玉米 |
6 |
(六)保险期间
1. 水稻。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 玉米。自保险玉米移栽成活时开始,至保险玉米收获时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七)集中投保期
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为冬种玉米投保期,4月10日至5月10日为早造水稻及春种玉米投保期,7月25日至8月25日为晚造水稻及夏种玉米投保期。
(八)赔偿计算
保险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农作物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灾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九)财政保费补贴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局列入年度预算安排,镇(街)做好年度配套资金预算。承保出单后的次月,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根据保险单,核实参保数量,计算补贴金额,填写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划拨清单,分别报送镇(街)财政分局和市农业局,镇(街)财政分局审核后直接拨付至承保机构。市农业局根据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上报的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划拨清单汇总计算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至承保机构。
1. 水稻的保费由镇(街)政府(办事处)统筹,市、镇两级政府财政各补贴50%,将农业保险作为福利性险种惠农,种植者无需承担保险费。
2. 玉米的保费由市、镇两级财政补贴80%,其中市、镇(街)财政各承担40%,农户自负20%。
(十)承保机构
试行期间,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作为承保机构。
(十一)风险控制
1. 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承保机构应按国家政策要求,以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出积累、定向使用。出险赔付时,先动用提留准备金后的保费部分,用完后再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办理再保险。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工作,实现风险的分散、可控。
3. 专题报市政府。保险试行期内发生超赔事故,导致承保机构自承保以来的超额赔付,承保公司可向市政府提出财政补助申请,由市政府决定是否给予适当补偿。
(十二)服务保障
1. 承保出单。各镇(街)农业部门负责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工作。(1)各村收集参保农户资料(农户姓名、投保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座落地点、联系方式、银行帐号等情况)及保费;(2)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审定各村资料,汇总农户保费,做好清单造册工作,并上报市农业局和承保机构;(3)承保机构收到承保资料后进行审核,并按情况组织验标。(4)承保机构确认后,收取保费,打印保险单,交付至各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再将保险单下发至各村参保农户。
2. 勘察定损。(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报案电话95518),并保护现场,协助查勘。(2)保险人接报案通知后与镇(街)干部会同村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确认。(3)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保费收据、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 赔款支付。查勘定损后,承保机构会同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将查勘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将赔付款项直接划拨至被保险人指定账号。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中国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镇(街)农业部门协助承保机构做好有关信息的核实,收缴种植户自缴保费,统一办理投保手续,协助承保机构对受灾农作物进行技术鉴定,协助做好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及时调解争议纠纷。
(三)市财政局负责保费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和拨付,负责按照全市实际参保数量与承保机构统一结算市财政补贴保费,确保及时划拨兑付。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定期对保费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四)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农业保险工作的协调和督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中国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负责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宣传等具体操作,指导下属各部门认真做好农业保险有关服务工作。及时上报查勘理赔情况,定期向市农业、财政部门通报保费资金的运作和赔付情况。
(六)各镇(街)要确立农业保险专(兼)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负责组织、推动、协调、宣传农业保险,承担造册、收费、发卡、协助查勘理赔等工作。有关行政村明确一名协保员,配合开展协保协赔工作。协保人员业务培训由承保机构负责,业务费用由承保机构按实收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各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进行保险法规和诚信教育,普及农业保险知识。
(二)及时总结经验和报告情况。各镇(街)和承保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探索积累经验,总结试行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三)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机构要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提供优质服务。
六、监督检查
(一)承保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据实列支专属费用,合理分摊共同费用,确保数据真实性,并接受市有关部门检查。
(二)市农业局会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协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试行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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