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1〕14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
更名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7〕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管理区改村委会、“村改居”、股份合作制改造等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遗留问题,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更名登记,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一、原则要求
(一)尊重历史,保持衔接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前后的资产权属主体没有实质改变,从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出发,采取直接更名方式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工作,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登记主体,衔接农村集体有关业务。
(二)各负其责,减轻负担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源于政府推动的农村改革工作,原登记在管理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名下的土地、房产权属无偿划转至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下的,国土、房管部门按更名登记办理;集体资产产权更名费用中,属于市、镇街财政收取的费用,一律减免;属于农村集体改变原产权证登记状况,如房屋改建和加层、用地面积变化等导致增加测绘费用的,由农村集体自行负责。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没有重大变化的,更名前的测量、图纸等相关登记资料继续使用,尽量减少工作量和服务费用。
(三)密切配合,强化服务
市国土、房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特事特办,简化流程手续,加快变更办理。对于贷款抵押登记问题,由市府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由农村集体授权委托、银行机构代办变更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各镇街要加强协调,组织指导村组申报,确保产权更名工作顺利推进,加快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
二、变更登记范围
(一)由于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架构变革(包括撤消管理区、成立村委会、“村改居”等)和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更名等),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与原农村集体土地证件权利人名称、房屋所有权权属人名称不一致,不存在产权转移的,可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农村集体土地证件权利人名称、地址,房屋所有权权属人名称、地址与现行名称不一致,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产权转让的,可予以办理更名、更址登记手续。
三、操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一步:提出申请。符合上述变更登记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由股份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申请,阐述事由和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步:村民代表表决。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管理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更名变更到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名下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可以办理。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更名变更到股份经济组织名下事项,不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第三步:出具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出具意见。
第四步:审核把关。报镇街农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审核意见,出具资产确认书后,报市农业局加盖意见并备案。
第五步:部门办理。土地和房产权利一致的,到镇街国土分局提交原土地证、房产证,并领取、填报《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待市国土局审核后发放新土地证。领到新证后,持新《土地使用证》、原《房地产权证》、经济组织新旧代码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镇街房管所申请办理更名的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已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遗失的,可以到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在《东莞日报》刊登遗失作废公告后,申请办理遗失补发登记,然后再办理更名的变更登记。
四、资料要求
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相关公章,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需将原件送交校验。由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前后的资产权属主体没有实质改变,更名登记中税务部门不出示免税证明。主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资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
(三)镇街审核意见和资产确认书;
(四)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正副本复印件、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
(五)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原《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
(七)委托书、更名批文;
(八)新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原《房地产权证》;
(九)其他资料。
五、收费问题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收取变更登记费、利用产权档案费等费用。界址、地物地貌没有发生变化或已进行数字化测量的,不重新测绘;如用地范围已有变化,由国土部门测量队进行数字化地籍测量,以最新现状测绘为准。建筑物主体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房产无须再测量;如主体结构发生变化(改建、加层),要重新测量,先办理改建、加层的变更登记,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然后再办理更名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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