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3〕4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促使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要求,结合随迁子女升学的需求和我市城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的实际,坚持量力而为、报考从宽、逐年安排、考录分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要求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的随迁子女指因其父母在我市进城务工而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就读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市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该学业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依据,报名办法与本市户籍考生相同。
第五条 在我市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在填报志愿时,均可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需报考普通高中的,于每年3月到居住地所在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报考普通高中资格,具体认定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随迁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经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三年或以上、按国家规定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或以上。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填报相应的志愿,录取时根据其填报的志愿及学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未被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凭市中招办开具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生部门申请升学。
第八条 市教育部门根据我市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特别是当年高中阶段学位情况确定招收随迁子女的招生名额,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及当年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资格。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随迁子女,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保障措施,密切协作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平稳实施;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健全经费保障,加大建设投入,切实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充分挖掘办学潜力,提高教育资源承载能力;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实际情况,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市教育部门要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并负责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读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居住等信息,并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随迁子女就读高中的经费保障机制,负责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就读高中学校所需经费,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的权利。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职业的审核工作。
市工商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在莞经商以及投资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自有居所权属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配套用地政策,落实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所需要的建校用地指标。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网上受理及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资料分类送审,以及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租住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街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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