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府办〔2012〕19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
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9日
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省、市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功能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一次全会精神,按照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和全省社会工作会议要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部署,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简化登记、依法管理”的基本思路和“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工作要求,稳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功能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以实施我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为抓手,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直接登记、部门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监管逐步规范,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努力实现“民间化、自治化、法人治理规范化”的社会组织发展目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六个东莞”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基本原则
(一)宽进严管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准入条件,改革审批管理,推动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完善监管手段,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在发展中加强规范。
(二)部门协同
相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依照各自职能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对社会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规范自治
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社会组织发展方向,社会组织坚持自主、自愿、民主、自治的原则成立,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不得指派或推荐人选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四、工作措施
(一)推动直接登记
放宽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市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可视实际需要向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征询其对申请登记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意见,作为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的依据。
1、保留前置审批许可5项
(1)民办社科研究机构;
(2)民办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和培训机构)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3)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4)民办福利机构;
(5)宗教类和涉及意识形态、法律、维权、军事、外交、民族、宣传等特殊领域的社会组织。
申请登记以上社会组织,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取得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许可事项目录详见附件1)。
2、取消前置审批许可83项,其中社会团体类61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类22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2)。
(二)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实施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承担起相应管理责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治安管理责任;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财政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组织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税务部门依法检查监督社会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共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
(三)建立自律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推行社会组织监事监督制度,增强监事监督职能,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运作透明度,促进监事专责监督、会员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指导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依托健全的组织系统,通过服务引导、竞争合作的方式,整合资源、提高集约化程度,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社会组织或聚合在同一服务链的社会组织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制订并遵守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四)建立分类监管机制
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侧重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对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侧重于提高服务质量的监管;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侧重于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侧重于引导和服务的监管。
(五)建立信息服务管理系统
积极推进全市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社会组织信用公开机制。设置网上登记注册、评估、年检等“一站式”服务窗口,提供便民服务;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动态情况记录和黑名单,按照社会组织类别采集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等信息条目,提供终端服务、信息反馈、信息传递、即时统计,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立登记审批、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各环节信息共享、工作协调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及时掌握社会组织运作和发展动态,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六)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组织名称核准手续。将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和正式成立合并为直接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批时限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
(七)强化登记后续监管
实施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改革后,各职能部门应依照业务指导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职能,对指导的社会组织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每个部门在对社会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时,对与本部门监管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均应做好核查与登记,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要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发送至相关监管部门,方便相关监管部门及时跟进核查处置。各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及时录入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相应业务活动进行限制或重点监管,形成社会组织“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升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行政审批由上级部门作出,我市对应部门无权限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进行查处的,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告知并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报请及协助上级行政审批部门跟进监管,并可根据实际争取上级部门委托放权,落实后续监管职责;将掌握的信息及时主动上传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预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建立健全会商制度,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监督社会组织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开展,确保分工明确、信息互通、制度完善、协调一致。
(二)明晰职责
由本方案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制定所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行政审批改革具体事项、时限承诺以及后续监管措施,同时加强工作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顺利推进。
(三)督促落实
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本方案,总结分析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协调存在的问题,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
(四)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展开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东莞市社会组织保留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目录
2.东莞市社会组织取消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1:
东莞市社会组织保留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 组织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审批(许可)证 | 审批(许可)机关 |
1 |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 | 相关法律法规 | 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 | 相关职能部门 |
2 | 民办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和培训机构)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 |
3 |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市卫生局 |
4 | 民办福利机构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 市民政局 |
5 | 宗教类和涉及意识形态、法律、维权、军事、外交、民族、宣传等特殊领域的社会组织 | 相关法律法规 | 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 | 相关职能部门 |
东莞市社会组织取消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目录
(社会团体类,共61项)
序号 | 组织类型 | 原审批(许可)机关 |
1 | 与党建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委组织部 |
2 | 与统战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委统战部 |
3 | 与宣传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委宣传部 |
4 | 与经济研究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委政研室 |
5 | 与人大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人大 |
6 | 与政协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政协 |
7 | 与货币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
8 | 与工商领域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经信局 |
9 | 与外经贸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外经贸局 |
10 | 与法院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中级法院 |
11 | 与检察院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检察院 |
12 | 与质量技术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质监局 |
13 | 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知识产权局 |
14 | 与物价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物价局 |
15 | 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文广新局 |
16 | 与卫生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卫生局 |
17 | 与老干部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老干部局 |
18 | 与体育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体育局 |
19 | 与涉台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与服务台胞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台湾事务局 |
20 | 与司法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司法局 |
21 | 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审计局 |
22 | 与社会保障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社保局 |
23 | 与人力资源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人力资源局 |
24 | 与人防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人防办 |
25 | 与农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农业局 |
26 | 与海关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东莞海关 |
27 | 与民政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民政局 |
28 | 与旅游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旅游局 |
29 | 与科技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科技局 |
30 | 与财政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财政局 |
31 | 与教育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教育局 |
32 | 与交通运输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交通局 |
33 | 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住建局 |
34 | 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监察局 |
35 | 与环保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环保局 |
36 | 与海洋与渔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37 | 与矿产资源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国土局 |
38 | 与国税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国税局 |
39 | 与地税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地税局 |
40 | 与机动车驾驶员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公安交警支队 |
41 | 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工商局 |
42 | 与房产管理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房管局 |
43 | 与发改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发改局 |
44 | 与银行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东莞银监局 |
45 | 与供销合作经济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供销社 |
46 | 与金融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府金融工作局 |
47 | 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城管局 |
48 | 与林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林业局 |
49 | 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安监局 |
50 | 与邮政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邮政局 |
51 | 与检验检疫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东莞检验检疫局 |
52 | 与国际贸易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贸促会 |
53 | 与青少年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团市委 |
54 | 与职工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总工会 |
55 | 与工商界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工商联 |
56 | 与文学艺术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文联 |
57 | 与社会科学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社科联 |
58 | 与科学技术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科协 |
59 | 与妇女儿童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妇联 |
60 | 与残障服务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残联 |
61 | 与涉侨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 | 市侨联 |
东莞市社会组织取消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目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共22项)
序号 | 组织类型 | 原审批(许可)机关 |
1 | 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博物馆、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文广新局 |
2 | 民办自然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自然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自然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自然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科技局 |
3 | 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体育局 |
4 | 学生接送站、社工机构和民办社区服务中心及其他公益慈善机构 | 市民政局 |
5 | 民办人才交流中心 | 市人力资源局 |
6 | 工商经济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经信局 |
7 | 为外商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外经贸局 |
8 |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环保局 |
9 | 与林业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林业局 |
10 | 与农业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农业局 |
11 | 与交通行业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交通局 |
12 | 与住房建设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住建局 |
13 | 与房屋管理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房管局 |
14 | 为职工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总工会 |
15 | 为青少年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团市委 |
16 | 为妇女和儿童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妇联 |
17 | 为科技工作者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科协 |
18 | 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侨联 |
19 | 为台湾同胞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台湾事务局 |
20 | 为工商界人士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工商联 |
21 | 为文艺人才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文联 |
22 |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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