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9〕53号
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租汽车
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意见
出租汽车行业是一个城市的重要窗口行业,也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行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最近国内部分城市出现了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的情况,甚至出现了恶性罢运事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防止类似事件在我市上演,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保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现就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6〕24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粤价〔2007〕12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国家已公布取消的以及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列入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控制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立项收费,不得变相收费。凡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证明,必须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并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取对象和举报电话。市物价局对举报查实的乱收费问题要及时予以认真纠正和查处。
三、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检验等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其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所收取的检验费,在项目和标准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禁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行为。
四、禁止各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格控制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及管理单位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搭售产品(商品)或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自愿选用商品或服务项目,应由司机自愿选择。出租车汽车管理单位和代收代支的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应按实际支出手续,向司机公开收支情况,不得从中牟利。各部门及企业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强制收取各类协会会员费、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酒店入场费和入场卡工本费等费用;行政管理部门由于行业管理需要而产生的各种带有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如车辆座套费、车辆座套清洗费、顶灯费、车身喷字费、司机服装费、GPS安装(管理)费、税控计价器安(改)装费等,全部由出租汽车企业承担,对其中符合有关规定,合理合法的费用,由市物价局审核后列入承包费成本中。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油改气”过程中各种费用的管理,对改装费、检测费等费用进行甄别,如带有强制性或垄断性质的,应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五、切实解决出租汽车行业中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收费措施。市物价局要依照《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综合考虑出租汽车管理政策的调整、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运营成本的变动以及行业管理需要等因素,及时检讨我市现行的出租汽车收费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监管办法和措施,适时调整承包费标准。市公交优先办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公的”投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包括规范“公的”经营权和投放对象,解决经营权有偿使用等,确保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收费政策执行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持行业稳定,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为此,由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做好信息反馈。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与出租汽车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坚持把维护从业人员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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