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3〕8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LED产业
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和促进我市LED产业发展,打造千亿元产业,根据《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和《东莞市LED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LED产业包括:LED照明、LED显示、LED背光源及LED相关配套产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促进LED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项目。
第二章 LED重大成果转化项目资助
第四条 LED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是指为引进国内、国际LED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以上的LED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制造基地,具体包括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LED产业化项目、LED公共研发平台和展示交易平台。
第五条 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以奖代补。根据产业化项目首期实际投资建设需要,在不超过当期投资25%的额度内,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二)贷款贴息。根据产业化项目首期实际投资建设需要,按不超过企业投资期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贷款贴息,期限3-5年。
第三章 LED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资助
第六条 LED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是指具备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整体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LED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 资助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LED研发、生产及服务的单位。
第八条 资助方式及标准:根据项目研究开发需要,由市财政无偿资助,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5%,单个项目资助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第四章 LED关键装备补贴
第九条 补贴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LED研发、生产及服务的单位。
第十条 补贴范围:每年的LED关键装备补贴类别由市科技局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市财政对国内、市内制造的装备,分别按照设备购买实际支付额的30%、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的关键装备资助费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不含金属有机化合物化学气相淀积设备——MOCVD设备)。
MOCVD重大关键装备资助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关键装备获得市财政补贴后5年内,若企业迁离我市,或将设备转让、赠与、租赁给第三方,企业须主动向市财政退回相关补贴经费。构成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LED产品推广应用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各镇街(园区)或非政府单位、企业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包括道路、广场、地下停车场、隧道、办公楼、商业大厦等。市财政参与投入或已经给予资助的项目,不纳入资助对象范围。
第十四条 资助条件:
(一)LED照明产品必须通过广东省LED照明标杆体系检测符合要求;
(二)由各级财政投资的LED公共照明推广应用项目,原则上必须在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安装完成;
(三)产品供应商提供的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LED照明产品技术规范;
(四)产品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不少于3年);
(五)工程完成后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估,评估合格后出具相关报告。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
(一)对各镇街(园区)组织实施的LED照明推广应用项目,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10%给予补贴。
(二)对非政府单位、企业投资并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2013年12月前按30%、2014年按20%、2015年按15%分别给予补贴。对同时获省级以上补贴的LED推广应用项目,原则上各级财政补贴金额总和不超过项目灯具总投资(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计算灯具总投资)的30%,单个工程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LED灯具补贴价格每年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核定后联合发布。具体核定方式:LED灯具补贴价格为项目的实际供货价格,但不高于最近半年已实施的主要政府采购或招投标项目的平均灯具价格。
(四)原则上单项申请补贴项目的室外照明灯具总投资不少于50万元,室内照明灯具总投资不少于20万元。
第六章 LED产品检测和认证资助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LED研发、生产及服务的单位。
第十七条 LED产品检测资助范围:
(一)产品包括本地研发和生产的外延片、芯片、LED照明产品、LED显示产品(包括LED背光源)及其它功能应用产品。
(二)检测机构包括具备电光源和LED产品检测能力的国家级检测机构或经东莞市推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从事进出口LED产品检测的机构应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认可。
(三)检测项目包括国家半导体照明产品相关标准及规范、广东省半导体照明标杆体系、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检测体系的检测项目。
第十八条 LED产品检测资助标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LED产品检测,由本市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按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由市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按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LED产品认证资助范围:
(一)认证机构包括具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CQ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认证、美国保险商试验所认证(UL)、美国电子测试实验室认证(ETL)、欧洲共同体认证(CE)等认证资格的权威机构。
(二)产品认证包括CQC认证、CCC认证、UL认证、CE认证、中国节能认证、ROHS认证和PSE认证等。
第二十条 LED产品认证资助标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LED产品认证,按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LED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资助
第二十一条 资助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LED研发或生产的单位;为我市LED企业提供专业培训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对企业派人员参加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LED专业技术培训的费用,市财政给予50%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补贴不超过50人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公益性免费LED专业培训项目,市财政全额补贴培训实际发生的讲课费、市外老师交通费、场租费和材料印刷费,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章 立项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LED产业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批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LED产业资助项目涉及的专家评审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
(一)市科技局根据我市LED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各镇街(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单位提交的书面或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推荐,统一收集后送交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
(三)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审查和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单位资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核或评估:
(一)LED重大成果转化资助项目、MOCVD重大关键装备资助项目,经组织评估评审及现场考察后,由市科技局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LED核心技术攻关资助项目、LED关键装备资助项目,经组织评估评审及现场考察后,由市科技局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三)LED产品推广应用资助项目、LED产品检测和认证资助项目、LED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局审核并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二十七条 项目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由市科技局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批。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将拟资助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同时抄送市发改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助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资助款划拨到获得资助的企业(单位)。
第三十条 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30天内,除事后资助或奖励的专项项目外,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LED产业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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