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函〔2009〕244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缓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规范缓收用人单位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后续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在
二、若用人单位有能力且自愿缴纳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办理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同时,办理缴款手续,并由市残联和市地税局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单位的备案工作,避免重复征收。
三、已办理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手续的用人单位,须在2010年一起缴纳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由市委宣传部、市外经贸局、市府台湾事务局协助市残联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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