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镇两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9-07-28 03:12:36  来源: 本网
【字体:

 

东府办〔2009110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镇两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

规划行政许可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市镇两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并联审批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建规划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市镇两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规划

行政许可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我市市镇两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减少项目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规范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行政许可,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城建规划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对各类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依法许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市镇两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并联审批是指在规划行政许可阶段,对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许可事项,按统一规定的时限在多个部门或多个科室同步办理的一种办理方法。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和反馈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在规划行政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审批,应当遵循“统一受理、及时抄送、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即市城建规划局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办理事项,及时抄告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项目的审批。

 

第二章       并联审批程序

 

第六条  统一受理:市城建规划局设立市镇两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并联审批申报窗口,各相关审批部门(发改、国土、环保等)派业务骨干进驻并联审批窗口,协助市城建规划局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办理申请。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提供并联审批须知,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第七条  及时抄送:市城建规划局受理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审批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市城建规划局制定),移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同步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并联审批抄告单之日起,即进入同步审批周期,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城建规划局。

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

并联审批过程中涉及前置和后置审批的,前置审批部门在受理可以办理的事项时应填写《并联(前置)审批承诺书》,后置审批部门应根据《承诺书》进入办理程序,待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结果下达后,再作为本部门审批所需的补充申报材料予以归档。

第九条  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从申请人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送达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并反馈市城建规划局。如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主动联系申请人,提出详细的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第十条  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将经批准的《延期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并同时抄送市城建规划局。

第十一条  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市城建规划局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及时给出踏勘意见,对当场能拍板的事项应当场签具踏勘意见,对当场难以拍板确定,确需要与部门领导研究的,踏勘结束后应立即进行研究,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向上级部门申报的项目时间可酌情延长。

第十二条  对重大项目采取会审会方式进行会审。召开会审会的动议,应由市城建规划局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动议提出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会审会。

第十三条  召开会审会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城建规划局确定,并负责通知各审批部门。会审会由市城建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各审批部门指派授权代表参加,并提交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批意见。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会审会意见,并按照会审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会审会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参加会审会的部门代表当场会签。会审会纪要作为并联审批的依据,进入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对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城建规划局在行政许可“一书两证”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城建规划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公示、听证时间不纳入办案时限内。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对规划行政许可中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尽可能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到办理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并印制办事须知,在市城建规划局并联审批窗口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市城建规划局作为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应积极探索对业务科室进行重新组合,从机构、人员、职能等方面入手,将审批、监管、服务职能适度分离,把原来分散在各科室的审批职能相对集中起来,缩短批件在部门内部的流转时间。

第十九条  并联审批协办部门各司其职,建立相应的内部工作程序,确定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实行专人负责,加强内部协调,强化服务承诺,保证并联审批工作有序实施。

第二十条  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各部门必须按要求参加各种项目的联合审批、现场踏勘,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作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实行网上行政许可受理、办理和资料传送,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行政许可效率。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加强对并联审批的效能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由市监察局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