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9〕10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量化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量化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东莞市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
情况量化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的积极性,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省府办公厅《印发2008年度广东省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电〔2009〕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和奖励办法。
一、考核目的
考核目的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构建依法用地的良好用地秩序。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为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东莞市2008年度土地利用管理责任书》。统计数据以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主,以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参考。
四、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实行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五、考核内容
(一)土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等3项指标执行情况。
(二)耕地保护情况考核。包括耕地保有量和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情况。
(三)违法用地情况考核。包括违法用地面积总量及违法占用耕地情况。
国家、省立项的重点项目用地情况不纳入各镇街的考核内容。
六、考核评分标准及奖励方法
考核分为单项和综合考核两大类:
(一)单项奖:分为节约集约用地奖、保护耕地奖,共设10名。
1、节约集约用地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分为新增用地情况考核和违法用地考核两方面,总分为100分,新增用地情况考核占60分,违法用地考核占40分。新增用地情况考核分三个小类指标: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3项指标各占20分,将镇街实际用地量与年度可申请指标对比,相差最少的得满分,次之单项减0.5分,以此类推计算出各镇街该项考核内容的相对分。违法用地考核情况以镇街当年度的违法用地情况确定,违法用地总量最少的为40分,次之为39分,以此类推计算出各镇街该项考核内容的相对分。土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单项考核得分最终以两项考核内容分值相加的高低进行排序,得分排名前五名的镇街可获节约集约用地单项奖,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各奖励5万元。
2、保护耕地奖。保护耕地考核采用变更调查耕地保有量、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量和违法用地整改及复耕复绿三个指标,总分为100分,变更调查耕地保有量占50分,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量占20分,违法用地整改及复耕复绿占30分。变更调查耕地保有量指标计算年度变更减少耕地量占用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耕地保有量的比例,比例变更最少的为50分,次之为49分,以此类推。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量指标计算违法用地占用耕地与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耕地保有量的比例,全市最少的为20分,次之为19分,以此类推。违法用地整改及复耕复绿指标按镇街整改和复耕复绿情况考核,整改时完成复耕复绿面积比例最大的为30分,次之为2分,以此类推。最后以三项考核内容分值相加的高低进行排序,得分排名前五名的镇街,可获保护耕地单项奖,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各奖励5万元。
(二)综合奖。将节约集约用地分值和保护耕地分值相加,即为各镇街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中的综合得分,最终以该综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序,排出全市名次。综合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共设10名。
一等奖为2个,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前2名的镇街获一等奖,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各奖励20万元;二等奖为3个,综合考核得分排名第3至第5名的镇街获二等奖,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为5个,综合考核得分排名第6至第10名的镇街获三等奖,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各奖励5万元。
七、考核原则
凡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考核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 ,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能获得奖励。如综合考核或单项考核得分排名在获奖之列,其奖项则根据该项得分排名按顺延方式由其他镇街获得。每个镇街最多可获两个奖项。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