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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9-03-18 01:29:38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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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9〕3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改进“三农”服务、缓解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金〔200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明确职责,严格监管,规范运行,防范风险,为我市“三农”和中小型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为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和自主自愿原则。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2.服务“三农”和中小型企业原则。坚持支持“三农”和中小型企业方向,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中小型企业。

  3.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尊重各类资本所有者的投资意愿,投资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4.防范风险原则。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许可程序,强化资本约束,严选高管人员,注重风险防范,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总召集人,市金融办主任为召集人,市工商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市公安局以及市财政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金融办负责,牵头协调、组织指导、规范监管和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一)市金融办职责

  拟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牵头协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推进;加强与市工商局、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市公安局以及市财政局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市工商局职责

  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法实施年检,确保其合法经营。加强日常巡查,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职责

  对资金流向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关注资金运用和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会同金融办、银监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东莞银监分局职责

  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金融办、人民银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市公安局职责

  配合金融办、工商、人行、银监、财政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市财政局职责

  依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及《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8〕53号)等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财务监管,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接受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试点部署和工作时间安排

  以“资源整合、择优选择、确保可批”为原则,在本市范围内择优推荐2~3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并在省金融办的指导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我们将分四个阶段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2月):建立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试点工作部署,做好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择优推荐工作。

  (二)报批组建阶段(2009年3月):完成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申报及复核工作,报省金融办依法审核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三)试运行阶段(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总结推广阶段(2009年10月起):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我市实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市的推广力度。

   四、组织形式和准入标准

  (一)组织形式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指导意见》和《通知》的有关要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东准入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本市骨干企业中选择。在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

  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准入标准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可有2个以上;其申请前1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2.一般投资人准入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贷款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一般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其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单个一般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单个一般投资人持股不低于1%;其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

  境内自然人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境内企业法人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境外机构投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三)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除资本金外,小额贷款公司可运用捐赠资金以及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开展业务。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资格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其中董事、监事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和能力;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经验。

   五、经营要求

  (一)经营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本市范围内运用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以及其他经省金融办批准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二)贷款投向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三)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四)风险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科学的信贷管理流程、授权授信制度以及相关操作规范,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五)财务会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市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六)信息披露和报备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市政府工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抄送东莞银监分局;其中第1项和第2项资料须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1.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2.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

  3.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

  4.开业前报备反洗钱政策法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钱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资料;

  5.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6.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材料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材料

  经市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市金融办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2.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3.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4.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5.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6.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其中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须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7.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2.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13.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程序

  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东莞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市财政局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市财政局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申请材料和审核程序

  申请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由申请人(公司)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2.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3.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4.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6.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7.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8.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拟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人民银行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9.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1、7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4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5、6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公司)在提交上述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市金融办受理和审批,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七、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一)建立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市政府建立管理监督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并指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由金融办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以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报备的报表和资料为基本工具并结合(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的日常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2.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3.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4.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市政府。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二)违规查处

  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市有关部门将提请省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提交工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在经营范围和贷款投向上违反本方案规定;

  2.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4.经省金融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认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行为。

  本方案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修订。

  附件: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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