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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8-08-14 01:26:08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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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88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影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819号)、《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府〔2007136号)和《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东府令第8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认识

  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灾害性天气造成的灾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气象灾害信息。

  各镇街、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工作责任感。气象部门必须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镇街、市有关部门必须及时作出适当的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机制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级别分为四级,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统一负责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我市三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负责有关工作协调和综合报告。各镇街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负责有关工作协调和综合报告。市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负责有关专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是突发气象专项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日常气象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发布。当发布较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除通过正常通道发布外,还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市政府、市有关部门、有关镇街等专门报告、通报预警信息。

  宣传、公安、教育、水利、民政、城管、环保、交通、安监等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覆盖面广、响应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网络。以上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落实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处理工作,并把该负责人员的联系方式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

  三、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通道

  预测将要发生气象灾害,市气象局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牵头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一)通过适当方式及时报告通报预警信息。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要以最快捷的方式,通过网络传真系统向市政府应急办、市三防办、东莞广播电视台、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相关镇(街)等发送预警信息传真;通过决策气象服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各单位防灾安全责任人员等发送手机短信;通过自动气象答询电话(12121)、东莞市气象局网站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查询服务。

  发布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和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等较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市气象局要第一时间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并电话通知市政府应急办及相关职能部门(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东莞广播电视台技术中心播出机房),提醒其注意预警信息的变化和采取相应措施。当市气象局预测气象灾害发生变化或消失时,要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有关预警信息,并向全市发布。

  (二)通过广播、电视实时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电视台在收到市气象局发来的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要在所有电视频道实现实时插播,要在电视屏幕左或右上方保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图标直至预警结束,根据需要可适当加上简要文字说明图标含义;同时,要以走字幕的形式播出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市广播电台要及时广播预警信息。当发布橙色以上等级预警信号时,市广播电台要每隔15分钟插播一次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包括道路交通信息等。

  东莞广播电视台要重点解决夜间发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插播的技术难题,制定夜间工作制度,确保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发布。

  (三)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通过手机短信平台,除向有关部门、镇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外,也要向广大市民发布。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要积极投放一定资源,建立和完善手机短信发布平台,专门用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并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及时、高效、快捷;要与市气象局签订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协议;要配合市气象局对气象灾害敏感地区、行业,以及特定人群(包括政府部门应急处置人员、学生、从事户外高危作业人员等)建立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四)通过多种载体传递适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载体及时将适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市教育局要完善通信渠道,确保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教师、学生、家长。市政府公众网站、东莞阳光网等网站主管单位要及时在网站上播出适时的气象预警信息。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等部门要积极研究,在公共汽车显示屏、道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播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与东莞广播电视台建立受涝地点信息沟通机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告知市民避免前往有关道路及地点。并要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播出预警信息。

  各载体要确保传递的预警信息是适时的,必须及时播出、更新和取消气象预警信息,要注意避免播出过时的预警信息。

  四、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响应机制

  各镇街、市有关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措施防止突发气象灾害造成危害。市政府应急办要加强督促指导和工作协调;市气象局要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对建议;市教育局要针对预警信息级别,对全市学校进行指导,适当安排停课停学等,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市水利局三防办要及时做好有关防御工作,落实好应对措施,全保水库山塘及堤坝安全,并及时提供排洪及市区江河水位信息共享,在泄洪前后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及镇街;市城管局要经常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及时修复和改善,出现暴雨时要加强值班,疏通渠道,减少积涝,并做好排涝期间的供水应急及调度工作;市公安局要组织警力维持秩序,拯救被困群众,加强交通指挥,及时在险情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和清除路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以减少交通堵塞和事故;其他各相关部门、镇街要加强值班,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并防止气象灾害带来的衍生灾害。各镇街、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本辖区、本系统因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情况。

  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

  各镇街、市有关部门要做好日常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市气象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气象知识宣传,利用每年的“气象日”活动等途径向公众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知识。东莞广播电视台要至少拍摄三条气象的公益广告,从气象预警信息识别、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及如何面对处置三个方面向公众宣传,在每年雨季期间播出。网站、报刊等媒体要建立应急知识宣传专栏,向公众普及气象知识。市教育局要在教学中安排时间,加强气象预警信号的宣传,确保每个学生知道气象预警信号的含义,熟悉气象灾害防御指引,懂得获取气象预警信号的途径方法,并要求学校经常组织学生进行应急演练。各镇街、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抓好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气象知识的普及,共同提高全市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从2009年起,把每年汛期前的3月份定为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月,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市水利局牵头,广泛发动,全民动员,深入开展各种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普及应对气象灾害、安全度汛等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市民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六、责任落实与监督

  市气象、三防、宣传、教育、公安、交通、供电、供水、城管、卫生、经贸、民政、国土、建设、农业、海事、海洋与渔业等应对气象灾害相关部门,要按照《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东府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部门应对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责任人,把应对气象灾害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形成完备工作制度,并对应对气象灾害各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市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要求,及时总结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分析情况,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向市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市有关部门要完善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对气象灾害工作中敷衍塞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危害的单位及个人,要严格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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