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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8-08-14 01:24:00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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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88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创意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城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现代物流、资金流等社会资源为依托,为工业、文化等服务的智能创造业,是二、三产业共同发展的结合点,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新方向。创意产业园区由于技术、人才的高度集聚,被看作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孵化器”和“酵母菌”,是创意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和重要载体。它对于激发全民创新意识、建设创新型城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引领产业向高端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若能抓住机遇大力发展创意产业,无疑将有助我市产业经济从外延型扩张走向内涵型增长,跳出“双边缘”困境,对我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市十二届党代会提出,要结合发展工业设计、艺术设计、动漫设计、广告策划等创意产业,推动传统产业集群由“加工制造中心”向“营销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时尚中心”转型。因此,为了扶持促进我市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增强城市创新力和综合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双转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创意产业园区是指按照《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经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

  一、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重点领域

  指导思想:要紧紧抓住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立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着眼于优化产业结构,以市场为导向,创意为核心,创新为动力,大力发展创意产业园区载体建设,促进创意与经济的融合,突出“政府引导、机构引领、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推进模式,注重统筹,加强协调,逐步确立创意产业作为我市新兴产业的重要地位。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坚持创意园区定位与产业结构及产业特点相结合;坚持全市统筹与镇(街)为主相结合;坚持示范引领与面上带动相结合;坚持功能开发与环保节能相结合;坚持合理规划与发挥特色相结合;坚持对外开发与对内开发相结合。

  重点领域:必须立足我市坚实的制造业基础,注重培育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创意产业园区,重点发展研发设计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和时尚消费创意等四大领域。

  1. 研发设计创意。重点发展与工业生产和计算机软件领域相关的设计行业,包括工业设计、软件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家居家具设计、广告设计、模具设计等。

  2. 咨询策划创意。重点发展为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类商业、投资、教育、生活消费及其他咨询、策划服务的创意活动,包括各类专业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市场调查、会议展览等重点行业。

  3. 文化传媒创意。重点聚焦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化创作与表演、文化科技、动漫游戏等文化创意。

  4. 时尚消费创意。重点发展在引导消费、丰富生活中体现创造性及其价值的创意设计活动,包括旅游、休闲、时尚、美容、美食、婚庆、节庆、摄影等行业的设计策划。

  二、构建多方联动发展机制,加强创意产业园区的规划布局

  要建立畅通有效的工作机制,成立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全市创意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决策,统筹协调解决全市创意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推进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经贸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日常具体组织协调推进工作以及制定创意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引导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等。各镇(街)政府要指定牵头单位协调推动当地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有关事项,企业要设立以市场化运作为主体的专门组织机构,构建市、镇(街)、企业三方共同推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工作机制。

  (一)市经贸局作为牵头单位,要统筹全市创意产业园区的布局规划、产业导向、政策协调,制定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并负责有关扶持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市发改局、财政局、文广新局、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环保局、工商局、科技局、教育局、劳动局、安监局、税务等部门积极配合研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措施。

  (二)各镇(街)政府要积极协调推进所在地区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要以企业为依托,充分调动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拓展地区产业发展新空间;同时,做好本镇(街)创意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融资、招商和管理工作,协调本镇(街)宣传、文化、教育、规划、财政、国土、税务、工商、科技、环保、劳动、安全等部门,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为创意产业园区的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各有关企业、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创意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主体。凡是有条件、且符合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要求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主动与所在镇(街)政府职能部门联手,积极探索崭新的运作模式,处理好房屋产权人、开发商和入园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好市场开拓和行政后勤服务,积极创建我市品牌创意产业园区。其中,对于位于市区和各镇(街)中心区的旧工业区、旧厂房、旧大楼等建筑物,可结合“三旧”改造,在“三个不变”的基础上可按照“五个变化”(即企业在原来这块地方房屋产权关系、房屋建筑结构、土地性质不变的基础上,产业结构、就业结构、管理模式、企业形态和企业文化可发生变化)的要求建设为创意产业园区。

  (四)鼓励各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中介机构等积极参与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配合企业参与项目的前期策划、评估、可行性论证和招商等,并做好统计、调研等服务工作,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化、法制化和市场化。

  三、树立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发展各具特色的创意产业园区

  在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过程中,既要重视新建创意产业园区建设,也要注重对市区和各镇(街)中心区的旧工业区、旧厂房、旧大楼等建筑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结合“三旧”改造、旧工业园区更新改造,通过创意设计和改造,在保留老建筑原有主体结构的基础上,为其注入新的产业元素,使老建筑成为激发创意灵感、吸引创意人才、集聚创意产业的场所。在推进园区升级的同时,应当注意防止改造利用只停留在单纯空间利用的较低层面上,应参考学习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根据文化、经济、环境需要,建设出具有艺术性、时尚感、高效节能的高品质创意产业园。同时,还要充分挖掘和利用各镇(街)不同的产业集聚资源,打造功能错位、形态多样、各具特色的创意产业园区,使其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载体和新亮点。

  (一)鼓励利用闲置楼宇、仓库和旧工业区、旧厂房进行改扩建,配合城市“退二进三”,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建设主题鲜明、具有都市型产业特点的创意产业园区,推动创意产业与都市产业相结合。

  (二)鼓励利用现有特色工业园区、开发区和科技园的人才、技术、信息、土地、政策等条件,建设软件设计、模具设计、服装设计、家具设计等与工业园区配套的创意产业园区,推动创意产业与本地制造业相结合。

  (三)鼓励利用我市已有并被认定具孵化器功能和文化企业集聚基地的成熟时尚文化消费圈,建设以文化传媒、时尚消费类等为主题的创意产业园区,推进创意产业与商贸流通服务业相结合。

  (四)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通过创意园区及企业系统化的包装、策划、宣传、推广,发展壮大园区及企业品牌,着力培育和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意产业园区及龙头企业,使创意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吸引国内外创意品牌企业落户园区,促进产业的集聚和发展。

  四、发挥示范园区的带动作用,加快重点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步伐

  根据我市现有产业集群布局特点,突出重点,选择有一定产业集聚基础的2-3个创意产业园区作为示范园区,充分发挥示范园区对全市创意产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还要抓一批重点园区的提升、规范和授牌工作,鼓励市松山湖、虎门港和东部生态园三大产业园区在现有基础上建设发展创意产业园,以加快形成我市创意产业发展的集聚效应和品牌效应。对上述园区,市有关部门要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专项协调等方式加以扶持;各园区所在镇(街)要主动跟进,落实有关配套政策,建立快速有效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园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承担园区建设的投资主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强化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度和具体责任人,高起点地发展创意产业园区。

  五、积极做好专业性招商,提高创意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水平

  企业在做好园区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的同时,要加强与所在镇(街)的互动,前瞻性地做好园区专业性招商工作。一是要突出要素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努力将优质存量资源转化为发展创意产业招商引资的载体;二是要突出重点,锁定一批在国内外有实力、有科技含量、符合创意产业特点的品牌强势企业入驻园区;三是要创新招商方式,创造性地拓展各类招商渠道,加强与有实力和有知名度的国内外中介策划机构及战略性合作伙伴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国内外专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努力引进一批与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多层次、多门类、丰富多彩的企业群体。

  六、拓宽创意产业园区的融资渠道,加大财政资金对创意产业园区的扶持引导

  (一)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和融资担保体系及政、银、企三方合作机制,积极向银行推介重点项目,引导银行加大对创意产业园区的信贷投入;鼓励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吸纳社会资本等形式筹集发展资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意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试点;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业务,银行应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二)为进一步扶持引导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其他城市的成功做法,深入调研,在整合我市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促进我市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七、构建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优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环境

  (一)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信息服务平台,为创意企业提供国际信息、产业动态、市场行情、人才资源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展示交易平台,为创意主体提供产品展示、市场互动、交易发布等信息服务;搭建国际合作、国际招商和投资促进服务平台,重点推动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创意产业政府主管部门及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加快产业国际化步伐。

  (二)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发展。加快发展经纪、代理、评估、鉴定、推介、咨询、拍卖等创意产业领域的中介机构,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适时筹建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的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引导产业升级和拓展业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创意产业企业提供良好服务。

  (三)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宣传力度。要在全市创意产业园区营造尊重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发展环境,提高创意产业园区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激励创意、保护创意的作用。与此同时,要加快创意产业园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征信、评估、管理、监督等系列制度,加强诚信宣传,形成尊重信用、维护诚信的健康秩序。

  八、加快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为创意产业园区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一)建设创意人才培育基地。加强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与创意产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对接,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创意专业教育,有针对性地设立一些与创意产业相关的学科,支持院校与创意产业园区及企业联合建设创意产业人才培训和实习基地,加快培育创意研发、经营管理、营销经纪等紧缺人才。

  (二)建立创意人才流动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创意人才的国际交流,在输送人才学习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引进海内外高级创意人才;充分利用我市区位优势,加快承接港澳台的先进创意产业和创意人才,招揽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善经营、懂管理的创意领军人物,加速创意人才集聚。

  (三)建立创意人才奖励制度。设立创意人才发展激励机制,对发展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申报和认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

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一、定义

  创意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城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现代物流、资金流等社会资源为依托,为工业、文化等服务的智能创造业。

  创意产业园区是依托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利用城镇中心区工业建筑为主要改造和开发载体,以创意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以都市型工业、创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为发展重点,并经市经贸局会相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的功能区域。

  二、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标准

  (一)新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1. 园区注册地和经营地要位于东莞市辖区内。

  2. 园区要有明确的招商规划和产业定位。园区建设要符合全市城建规划总体要求,并逐步按照产业定位形成区域特色,园内80%以上的入驻企业为从事都市型工业、创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经营活动。

  3. 园区可以在原有已形成一定规模集聚的区域或街道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整合,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园或已签订入驻协议的企业在20家以上或出租建筑面积率经核定超过50%以上。

  4. 园区的建筑外型应与城镇建筑形态、周边环境相和谐,园区的房屋建筑结构应符合本市相关建筑标准。园区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入驻企业的二次装修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5. 园区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园区入驻企业的一切活动不得干扰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6. 园区管理制度健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统筹协调、对外招商、物业管理和提供配套服务,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7. 园区能提供适合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园区内水、电、通信、道路等公共设施完善,能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条件提供宽带网络、会务、展示等配套设施及服务功能。园区应设有为创意企业、设计人员提供交流、互动、集聚和各种创意作品展示的场所。园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占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25%。

  8. 园区应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园区统计,并配合所在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二)改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1. 所谓改建创意产业园区是指符合各镇(街)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并纳入各镇(街)“退二进三”规划内,利用各镇(街)中心区的旧工业区、旧厂房、旧大楼等“三旧”建筑物作为建设载体的创意产业园区。

  2. 改建创意产业园区应有明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以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计划进度安排等。

  3. 对改建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标准要求可适当放宽,按照“三个不变”的原则,即:房屋产权关系不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变、土地性质不变,予以提前认定并给予园区两年筹备期,筹备期内只发文认定并不进行授牌。

  三、创意产业园区的行业范围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我市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应重点发展与工业八大支柱产业相关的创意产业,重点涵盖了研发设计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和时尚消费创意等四大领域。

  四、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

  (一)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统筹全市创意产业园区的布局规划、产业导向、政策协调,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制定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等扶持政策,并具体负责有关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二)认定程序

  1. 由相关园区的管理主体向所在镇(街)经贸部门提交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报告。

  2. 根据认定标准,由相关园区管理主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招商规划;

  (2)创意产业园区房产、土地权属证明;

  (3)园区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及有关管理制度;

  (4)所在镇(街)国土、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出具的国土、规划、环保、安全证明;

  (5)园区内入园注册的创意产业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6)园区内入园注册的创意产业企业上年度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当年入园注册企业提供当期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3. 由园区所在镇(街)经贸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园区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批准后推荐上报市经贸局。

  4. 经市经贸局组织对申报园区审核合格后,报市政府核准认定,市政府委托市经贸局授予其“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的牌匾。

  5. 改建创意产业园区在筹备期结束后由市经贸局按照新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正式授予牌匾。在筹备期内已达到要求的,可提前申请授牌。

  6. 各类经国家和省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市经贸局局和文广新局共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核准认定,授予其“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的牌匾。

  7. 所有经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市经贸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不合格者,撤销其资格,收回牌匾。

  以上条款自公布日起施行,并由东莞市经贸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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