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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R2线站点范围内土地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8-07-16 07:48:14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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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8〕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轨道交通R2线站点范围内土地统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东莞市轨道交通R2线站点范围内土地统筹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轨道交通R2线站点范围内土地统筹利用,确保轨道交通R2线能顺利开工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轨道交通R2线站点范围内统筹土地的征收、拆迁补偿等活动,均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由市国土、规划、财政、轨道办等部门和相关镇街组成轨道交通R2线站点土地征收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轨道站点征地组”),负责轨道交通R2线站点范围内土地统筹工作的协调和实施。各属地镇街组成专门小组,落实站点范围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轨道交通R2线站点范围内土地采取市镇(街)联合征收、共同分享收益的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土地征收费用由市垫付,纳入土地统筹成本。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揽子包干负责。土地成本效益以站点为单位核算,其中经营性用地部分的出让收益扣除统筹成本后,市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6:4的比例分成。镇街的40%主要用于调节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

  各相关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方案具体落实统筹土地的征地、收购、拆迁等工作,对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章  土地统筹

  第五条  由轨道站点征地组与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征地面积及附着物的类别,按照有关补偿标准,计算包干补偿费用,并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收地、拆迁补偿包干协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集体或原土地物业权属人落实征收土地及拆迁补偿。

  第六条  按轨道交通R2线站点分布征收沿途镇街和土地。土地统筹范围面积统筹范围共7289亩,其中莞城94亩、东城760亩、南城1162亩、茶山508亩、石龙356亩、厚街1054亩、长安1385亩、虎门1970亩。

  第七条  轨道交通R2线站点范围内统筹土地包括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3106亩,国有建设用地901亩,集体建设用地3282亩。

  土地统筹范围内的农业用地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为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征收后依法办理农地转用手续;不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区的,先通过征地补偿方式纳入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在今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调整。

  第八条  补偿标准:

  (一)农用地征收补偿(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在《关于我市征地片区综合地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6〕525号)中被列为第一类区片的莞城、东城、南城、虎门、长安、厚街8.5万元/亩;第二类区片的石龙、茶山6.5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参考《东莞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征地、拆迁等补偿标准》(东府办复〔2002〕462号)制订如下:

  1.荔枝、龙眼按照每亩平均树冠大小进行计算补偿:

  (1)平均树冠每棵6米以上,每亩补30000元;

  (2)平均树冠每棵4-5.9米,每亩补28000元;

  (3)平均树冠每棵2-3.9米,每亩补26000元;

  (4)平均树冠每棵1-1.9米,每亩补20000元;

  (5)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每亩补15000元;

  (6)荔枝、龙眼苗圃,每亩补2500元。

  2.其他杂果类(包括芒果、莆桃、李树、柚树、柑桔、柿子、黄皮等等不论树冠大小每亩补15000元)。

  3.香蕉不论大小每亩补3500元。

  4.青苗补偿:

  (1)各种青菜每亩补1300元;

  (2)瓜类、花生、玉米、番薯每亩补1000元;

  (3)甘蔗每亩补2000元;

  (4)花圃、花木每亩补8000元;

  (5)林木、竹林每亩补1000元。

  (三)已批建设用地(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用地批复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购,由有合法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以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未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开发地,按照农用地标准补偿。

  以上补偿标准是市与镇街签订土地征收包干合同时的补偿费计算依据。不足部分由镇街补贴,在预期的40%收益分成中冲减。

  第九条  自本方案颁发之日起应停止在土地统筹范围内提供项目用地。严厉查处在土地统筹范围内的未批先用行为。

  第十条  非法出租、转让、炒卖集体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十一条  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建筑物,包括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瓦结构、钢架结构、滴水净高3米以上(含3米)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为780元/m2。包括三通一平、基础、主体建筑、二次装修、水电、停业损失、搬迁费等。

  (二)简易建筑物,包括以红砖柱或铁柱、锌铁瓦、石棉瓦等为材料构造的建筑物(下同),补偿标准为250元/㎡;

  (三)房屋及工厂内的设施、设备不作补偿。

  (四)房屋及工厂内的地下设施、道路、绿化和设备搬迁费等已经含在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格中,市不另作补偿。

  (五)对属于“四清理”前遗留下来的简易建筑物,清拆后一律不予补偿,对属于“四清理”后由村集体统一搭建的简易建筑物,补偿标准为250元/㎡。简易建筑物是否属于“四清理”范围的甄别工作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四周墙角为准,阳台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确认根据实地丈量核实为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和抢建的建筑物一律无效。

  以上补偿标准是市与镇街签订地上物拆迁补偿包干合同时的补偿费计算依据。不足部分由镇街补贴,在预期的40%收益分成中冲减。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

  (一)土地统筹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市以货币补偿形式为主,安置工作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厂房以及简易建筑物只作货币补偿,不作安置补偿。

  (三)实行拆迁安置的面积计算,按照本方案第十一条第六款执行。

  第十三条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做好每户拆迁安置的解释工作,认真制订拆迁安置办法和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自本方案颁发之日起应停止在土地统筹范围内发出动工许可。已取得动工许可未动工的项目应暂停动工。严厉查处在土地统筹范围内的未批先建行为。

第四章  费用支付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统筹费和拆迁补偿费支付方法:

  (一)土地统筹费: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收地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补偿费总额的50%统一付给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款按照统筹土地进度付款,最后一期补偿款在所有征地手续完善后付清。

  (二)拆迁安置补偿费:在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总拆迁面积计算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一次性将总费用的50%支付给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与建筑物业主签订拆迁协议后,一个月内付清余下的50%费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自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将补偿款统筹下拨至各相关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按规定标准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各相关村(居)委会要及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费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土地、拆迁补偿的款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时,负责收回征收土地及地上物的全部权属资料,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征地返还:按照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0%的比例核定留用地,留给被征地的各村组集体用于发展二、三产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方案进行抢建、抢种或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其建设用地不给予青苗和拆迁附着物补偿。

  第十八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受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不签认、不签领补偿款的,由村(居)委会代签认、代领存。拒不服从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或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聚众闹事、阻挠拆迁补偿工作、围攻工作人员等行为,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二十条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遇到本方案未作规定的情况和问题的,可由轨道站点征地组制定补充规定予以规范,报市政府备案。对于一些特殊个案,原则上由各村集体自行解决,解决不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确有实际困难,可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轨道站点征地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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