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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9-08-27 02:35:2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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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9120


 

关于开展全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东府〔200929号)的要求,现就开展全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我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目标是: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为基础,以推进审批权力下放、精简审批环节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通过改革,使全市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明显减少,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明显提高,审批责任和后续监管明显加强。

二、清理范围

包括《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市政府令第8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市政府令第10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市政府令第111号)中已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依照其他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等。

三、材料报送

(一)各单位落实好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并将名单、职务和联系方式于98日前通过OA发至市行政服务管理办综合科邮箱。

(二)各单位根据清理标准(附件1)要求,对本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逐条对照、审查,认真填报《东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送审表》(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签名,连同电子版于928日前报送市审改办。

(三)各单位报送送审表时,一并附上全部审批项目最新设定依据的书面文本(一式5份),并用红笔标明具体条款。

(四)各单位根据填报的送审表,填报《东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送审情况统计表》(附件3),一并报送市审改办。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东府〔200929号文件精神,提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并安排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承担具体工作。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工作进度,认真清理,确保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进一步健全审改联审会议制度,由市审改办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府法制局、市机编办、市行政服务管理办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各单位报送的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提出会审意见。各会审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确定会审人员,落实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三)各单位在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要加大对行政审批项目流程的改革力度,从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环节入手,优化改造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部门内部流转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四)各单位要主动与上、下级部门联系沟通,做好审批项目调整、委托、下放后的衔接工作和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能。加强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防止管理出现脱节和管理真空。

(五)审批项目调整涉及其他单位参与的联审或会审项目,主审单位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调,提出实施联审或会审的具体办法。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如实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对发现漏报、瞒报或者弄虚作假情况的,由市监察局视情况予以通报。

(七)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办事的透明度,各单位报送的清理项目统计表,将适时在有关媒体公开。

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可直接与市审改办联系,联系人:石玉英,李平,联系电话:2283157322831506,传真:22831519,地址:市鸿福路99号市会议大厦三楼。

                                                                       

附件:1.东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东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

 

根据粤府函〔20098号文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清理标准:

一、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同时还必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科学管理。对依法设定但已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予以清理。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设定需做出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五、对原实行数量限制,但目前已经不再使用数量管理,且可通过行政审批以外的方式予以规范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六、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宜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

八、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设定、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若不适应我市实际管理需要,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

九、对在实际操作中属日常管理业务、不具备审批属性的事项,不列为行政审批,由行政机关按日常业务管理。

十、行政机关对其它行政机关、本机关内部以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外事、资金及资产管理等事项,不列为行政审批,由行政机关按日常业务管理。

十一、对同一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它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十二、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的项目,保留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

十三、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但同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又要求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原则上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十四、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其中国家有关部门以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下级机关以转报方式办理。

十五、对既可以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也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基层职能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采取授权或委托方式将部分审批权下放到镇街或基层职能部门。

十六、凡是可以由镇街政府自行确定并承担管理责任的事项,不需要市政府平衡资源、限额以下、使用镇街自有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等事项,原则上下放给镇街政府审批和管理。

十七、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性审查、一般性资格资质审查和职称评审等,逐步依法转移或授权给成熟规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

十八、对转移或授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项目,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向接受转移或授权管理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除依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设定的收费项目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转移或授权管理。

十九、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

二十、各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备案项目,确需设定备案项目,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要严格规范备案范围和程序,不得以备案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二十一、对有数量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开发和经营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公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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