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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项目申请使用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审批程序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9-08-17 02:51:5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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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9〕115号


关于调整项目申请使用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

年度计划指标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进一步提高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审批工作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调整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审批程序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项目范围

(一)首期投资或单次增资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型外资项目;

(二)首期投资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民营项目;

(三)已完全消化闲置地的镇(街)、村的基础设施;

(四)纳入当年市政府批准经营性用地计划的经营性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其建设的镇、街农民公寓项目。

二、申请条件

(一)必须符合市规定的申请使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范围;

(二)必须符合城镇规划,且项目用地所在的控规通过审批后才能申请办理;

(三)必须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投资强度每亩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四)项目用地申请镇(街)无已批新增建设用地调整或调整面积不足。

(五)农民公寓必须符合“收(拆)旧建新”和“一户一宅”的原则,已拆出与申请建设的村民公寓居住区相等土地面积的旧村、旧厂等用地和已与村民(居民)签订原有宅基地回收协议。

三、审核部门

(一)市外经贸局负责审核外商首期投资或单次增资500万美元以上、一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按其职能范围审核项目投资是否达500美元及以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二)市发改局负责审核外商首期投资或单次增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类和采掘业项目、限制类基本建设项目、一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有专项规定项目的,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民营投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职能范围审核项目投资是否达500万美元及以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三)市经贸局负责审核民营投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外商、民营投资的商业项目。按其职能范围审核投资是否达5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属于商业项目的,是否符合我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四)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定额标准,投资强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项目申请镇(街)是否无已批新增建设用地调整或调整面积不足,按其职能范围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属于(街)、村基础设施的,闲置土地是否已完全消化利用;属于经营性项目的,是否已纳入经营性用地年度计划。

(六)农民公寓项目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村居民户籍和人口数。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上报项目的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核材料                                                 

(一)市发改局所需材料:项目建议书。

(二)市外经贸局所需材料:来料加工项目经营范围、设备清单及设备五年内投入情况表;新办三资项目提供可行性报告,三资企业增资项目提供合同或章程;镇(街)外经办对上述内容的审核意见。

(三)市经贸局所需材料:开办单位的申请报告以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的意见;开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包括电子版);开办者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资金来源证明。

(四)市城建规划局所需材料:申领用地指标征求规划意见的申请书、经镇(街)规划所确认的用地界线图并附电子文件,各镇(街)规划所在用地界线图上盖章。

(五)市公安局所需材料:村(居民)人口、户籍统计表。

(六)市国土资源局所需材料:标注用地红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五、审核要求

(一)程序。项目所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并一次性送齐各相关部门所需审核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函(包括所需审核材料)至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各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服务承诺时间。上报资料齐全的申请项目,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职能部门应于收到市国土资源局征求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办理。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意见后,每20天一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一次性附齐各相关部门所需材料;如有遗漏,需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并负责补送。

(四)限制。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配备指标后,用地单位须在30日内按国家规定组织用地材料报批,否则取消用地指标。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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