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9〕6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沐足行业的登记管理,规范沐足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沐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沐足行业是指提供足浴及足部按摩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沐足行业的经营主体的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沐足行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劳动、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沐足行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沐足经营场所的选址和面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
(二)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
(三)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三层以下(含三层),不得设置在地下。
第六条沐足经营场所设置、装修和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行商住分开,不得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二)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或房中房;
(三)一个沐足房间必须设置2张以上沐足椅,房门上必须安装一块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的透明玻璃,并不得悬挂窗帘等任何遮盖物;房内不得设置可调照明灯,不得设置冲凉房,不得放置按摩床;门锁不得有内锁装置;
(四)室内应保持舒适、整洁、明亮、通风。
(五)内部装修应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依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设有防烟排烟设施、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洒装置,有安全走火通道和明显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以及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需要配置的其他消防安全设施。
(六)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并配备相应的卫生、消毒等功能区间。
第七条申办沐足经营主体的程序如下:
(一)先确定经营场所,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部门核准后,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装修经营场所,并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三)持以下材料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1.按拟设登记类型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2.《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工商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检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且手续完备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八条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事项的,应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地址(住所)的,新的经营场所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营场所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的,应重新报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其他经营主体申请增设沐足经营项目的,工商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检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且手续完备的,给予核准变更登记。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但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或投资者的,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0天内,到工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必须持有效证照,并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二)必须依法经营,不得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活动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日常规范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自我管理和防范能力;
(四)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并做好定期检查工作,用具必须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
(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不得偷税、漏税、抗税。税收的征收方式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六)应当按照《东莞市娱乐服务场所及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东公〔2006〕52号)的规定,向公安部门履行相应的备案责任;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沐足从业人员应持有身份证、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保健按摩师)。沐足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带工作卡。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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