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9〕14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联席会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东莞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东莞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实施方案
为建立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加大对非法法律服务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律服务氛围,维护法律尊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的精神。围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构建和谐社会目标,解放思想,整合各方力量,积极开展打击非法法律服务活动,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服务市场。
二、工作目标
通过联席会议,争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关注我市法律服务市场,形成合力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管理,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
三、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成立东莞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市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综治、工商、公安、综合执法、劳动、中级人民法院、国安、法制、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司法局一名分管领导任主任。
四、工作制度
为确保工作有序运转,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视工作需要或组成部门动议,适时安排会议。
(二)重大信息交流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法律服务领域的重大信息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给其他成员单位,包括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影响我市社会形象的其他维权案件(须保密的除外)。
(三)工作情况汇总制度。年度联席会议中,各成员单位应介绍本单位上一年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中好的做法、取得的成效、遇到的难题、解决的建议。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应将联席会议中布置的有关工作完成情况书面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四)职责细化制度。职能部门根据本方案职责,结合工作需要,进一步制定操作性强的措施,并下发所属基层单位。
五、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总结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规律,探讨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策略,指导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向市政府提交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意见和建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1、收集、整理法律服务信息。收集在我市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的各类具备或不具备资质的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信息,形成数据库。
2、协调有关稽查工作。根据群众投诉或法律服务市场动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稽查工作。
3、协调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相互需求。根据从事非法法律服务人员的来源情况,及时与外省(市)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做好协调处理工作;介绍、协调高层次法律服务人员为本市有需求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4、负责市联席会议的文书准备、会议记录以及其它会务工作。
5、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任务。
(三)联席会议成员工作职责
1、综治部门:镇(街)综治办负责辖区内法律服务市场联合检查和清理的组织、协调、分工和督促落实,并参照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形式牵头成立镇(街)法律服务市场管理领导小组。
2、工商部门:(1)对法律(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企业)的登记申请进行依法审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严提高准入门槛,加大对此类公司(企业)的监管力度。(2)对怂恿、煽动群众上访、闹事、围堵政府部门行为的组织者所在的法律(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企业),经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给予其它处罚的,工商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给予其它处罚。(3)依法处理无照或超经营范围从事法律(信息)咨询服务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无照从事法律咨询服务行为提供办公场所及其它便利条件的公司(企业)。(4)联合检查时,负责查阅被检查法律(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收费凭证等。
3、公安部门:(1)负责查处以法律服务为名的诈骗行为和其他非法法律服务行为和案件。(2)联合检查时,负责检查现场秩序和检查组人员安全,检查被检查人的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及租赁、消防等手续。
4、综合执法部门:联合检查时,负责处理违规悬挂和设立的各种法律服务招牌广告。
5、劳动部门:(1)劳动仲裁时,从严审查公民代理人资格,在法律许可前提下,从严提高公民代理人准入门槛。按照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法院系统:(1)依法律规定,从严审查公民代理人资格;在法律许可前提下,从严提高公民代理人准入门槛,对于一年内在我市范围内代理案件超过三宗的职业公民代理人所代理的案件,不许可该公民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建立职业公民代理人监控机构,防止职业性公民代理现象的出现。(2)加大对外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资格的审查力度,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聘的法律服务所辖区内的案件,不许可该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
7、国安部门:负责查处以法律服务形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8、法制部门:(1)办理行政复议案时从严审查公民代理人资格,在法律许可前提下,从严提高公民代理人准入门槛。(2)为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规支持。(3)加强对相关执法人员的指导监督。
9、信访部门:在信访工作中,收集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提供参与煽动闹事、上访的代理人信息资料。
10、司法行政部门:(1)接受群众关于本辖区法律服务及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方面的投诉。(2)根据司法行政职能、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需要以及市政府扩权强镇的精神,发挥基层司法所属地管理法律服务市场的优势,明确我市各镇(街)司法所具有管理本辖区法律服务市场的职能。(3)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本市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4)与外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在我市违法违规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5)联合检查时,负责检查被检查人的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证。(6)履行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六、工作方法
(一)对涉及执业律师的投诉案件或执业律师参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投诉案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理。
(二)对涉及非执业律师的投诉案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及证据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如被投诉对象属于镇(街)范围(含外省市非执业律师在镇(街)范围非法提供法律服务案),由镇(街)综治办组织镇(街)相关部门调查取证。调查核实后,按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成员单位(须保密的除外)。
(三)对涉及黑社会性质或有境外背景的案件。接诉机关可将案件上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或由接诉机关直接移交职能部门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法律服务市场规范与否,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各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领导和管理,要将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
(二)明确责任,务求实效。我市法律服务市场庞大,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成分复杂,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主动作为,进一步细化方案和职能,务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统筹兼顾,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要发挥主人翁意识,主动配合,确保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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