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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3-10-16 07:41:0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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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14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

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

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5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强做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0%以上(不含50%)所兴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民营工业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主要按电子信息制造业、电气机械及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食品饮料加工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玩具及文体用品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化工制造业、包装印刷业等类别认定;民营服务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市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主要按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商贸流通业、科教文卫及公共服务业等类别认定。

第四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每两年认定一次,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认定当期两年平均指标必须符合以下第一个条件,并同时符合第二个或第三个条件。

(一)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

(二)纳税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三)利润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当期的东莞市纳税前10名民营企业优先确认为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

第七条 认定当期两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企业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二)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受到处罚的;

(三)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受到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五)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六)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八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评分设经济运行指标和创新性指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的计分办法

1、营业收入:认定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1亿元计50分。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

2、纳税总额:认定当期两年平均纳税额达500万元计25分。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500万元以下的,每递减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减2.5分。

3、利润总额:认定当期两年平均利润总额达500万元计25分。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500万元以下的,每递减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减2.5分。

(二)创新性指标的计分办法

1、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每项计3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计20分;获广东省专利金奖每项计15分,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每项计10分;获东莞市专利金奖每项计5分,东莞市专利优秀奖每项计3分。同一专利同获国家、省、市奖项的,按最高奖计分。拥有各类发明专利,每项计1分,累计最高分为50分。

2、科技进步: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计30分,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15分,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计10分;获省科学技术特等奖计20分,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0分,三等奖计8分;获东莞市科学技术成果类及荣誉类市长奖计15分,获东莞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5分,三等奖计3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省和市级奖的,按最高级别奖计分。

3、商标、名牌: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每件计30分;拥有广东省著名商标,每件计5分。同一商标同是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按中国驰名商标计分。拥有广东省名牌产品,每个计5分。拥有注册商标,每件计0.2分,累计最高分为2分。

4、上市企业计20分。

5、标准化: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每项计30分,二等奖每项计20分,三等奖每项计10分。

6、示范单位(平台、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各类民营中小企业示范单位(平台、基地)的计20分,被认定为广东省各类民营中小企业示范单位(平台、基地)的计5分,被认定为东莞市各类民营中小企业示范单位(平台、基地)的计3分。同时获得国家、省和市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7、获ISO9000族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计2分,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3分;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5分。

8、政府质量奖:获中国质量奖的计20分;获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计15分;获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的计10分。

9、认定当期有R&D投入的工业企业计5分。

10、骨干企业:被认定为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东莞市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东莞市总部企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计5分,同时认定的不重复计分;被认定为市一级以上老字号企业和“杰出莞商”所在企业的均计5分;被认定为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323”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均计3分;被认定为“686”上市梯度培育企业的计3分,同时被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不重复计分。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设立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第十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第五条的企业向注册地镇街(园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申报表、企业财务损益表、企业资产负债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及创新成果证明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二)推荐。注册地镇街(园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综合评议、提出意见后报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三)核准。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对上报材料核准评分,得出总分后进行排序,多评选10%的名额作为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候选名单。

(四)审议。认定工作小组对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

(五)公示。在新闻媒体、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认定。公示结束后,分别选取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的前50名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后,由市经信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企业定为市重点民营企业,是我市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配置政府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对象,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重点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定期与企业对接,加强沟通联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原《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东府办〔2011〕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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