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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试点公立医院实施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3-10-08 01:28:0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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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13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试点公立医院实施取消药品

加成政策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试点公立医院实施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补偿方案(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东莞市试点公立医院实施取消药品

加成政策补偿方案(试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2〕157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工作,明确公立医院实施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补偿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目标与原则

(一)主要目标

将公立医院补偿渠道由医疗服务收入、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入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使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得到体现。加大政府卫生事业投入,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以不增加人民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和不降低医院合理收入为前提,兼顾政府财力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公立医院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二、试点医院和补偿范围

选择石龙人民医院、新涌医院、莞城医院、石碣医院、道滘医院等5家公立医院作为取消药品加成的试点医院。市财政、社保对试点医院按本方案给予补偿。

三、补偿方式

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主要通过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住院护理费价格给予补偿,参保人提高收费的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财政对医院因实施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后出现的政策性亏损(以2012年药品加成收入为基数计算收入减少部分)给予补助;市财政、社保同步建立药品费用控制“以奖代补”制度。具体如下:

(一)提高医疗服务标准

1、门诊诊查费:三级医院每人次增加6元(提高标准后普通门诊诊查费9元、名专家56元、主任医师14元、副主任医师12元、急诊诊查费12元、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7元);二级医院每人次增加4元(即普通门诊诊查费7元、名专家54元、主任医师12元、副主任医师10元、急诊诊查费10元、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5元)。

2、住院诊查费:三级医院每床日增加30元,二级医院每床日增加25元。

3、住院护理费:三级医院每床日增加20元,二级医院每床日增加17元(住院护理费现行收费标准:I级护理每日12元、II级护理每日8元、III级护理每日3元、特殊疾病护理每日40元、新生儿护理每日40元、精神病护理每日12元)。

4、市新涌医院属三级管理精神病专科医院,为切实减轻精神病人负担,该院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和住院护理费按照二级医院调价标准执行。

(二)政策性亏损补助

为调动试点医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性,市财政以5家试点医院2012年度药品加成总收入的10%为基数,安排专项补偿资金,用于补偿试点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具体补偿金额按照试点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收入对比2012年度该医院药品加成收入减少的金额核定。

(三)建立药品费用控制“以奖代补”制度

1、政府以试点医院2012年度药品加成总收入的20%为基数,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激励医院降低群众医药费用。对试点医院总体医疗增长幅度符合《东莞市“医药分开”试点医院考核奖励方案》(详见附件)有关规定的,且剔除业务增量后,药品使用量对比2012年下降5%以上,由市财政按奖励金额的100%拨付;下降幅度在4-4.99%的,由市财政按奖励金额的80%拨付;下降幅度在3-3.99%的,由市财政按奖励金额的70%拨付;下降幅度在2-2.99%的,由市财政按奖励金额的60%拨付;下降幅度在1-1.99%的,由市财政按奖励金额的50%拨付。没有达到上述下降要求的,不予奖励。

2、建立取消药品加成社保基金奖励机制。医院药品费用下降部分所节约的社保基金,在支付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所增加的支出后,仍有结余时,年终通过考核予以相应奖励拨付。

(四)提高社保病人报销比例

取消药品加成、提高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等改革实施后,试点医院药品总体收入下降,医疗服务类收入上升,加上鼓励医院降低医药费用,病人药费负担将有所减轻。对于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社保基金药品费用报销减少支出的部分,将用于提高参保人医疗服务类收费项目报销比例。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试点医院发生调整后的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及护理费纳入东莞市社会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其中,门诊诊查费按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纳入。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及护理费先个人自付20%,其余按照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通过这一措施,参保人在药品费用降低的情况下,所增加的医疗服务类费用大部分由社保基金给予报销,参保人负担将进一步下降。

四、配套改革措施

(一)加强公立医院管理

为保障医院药品费用下降,加强内部管理,要将人均费用增长、平均住院日以及药品占比等指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范围,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合理施治,坚决遏制不合理用药和不合理诊疗行为。

(二)深化药品采购供应制度改革

在省级统一招标的基础上,探索实行集中采购,降低药品入库价格,试行统一配送。积极探索采购供应新模式,试点阶段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对进入我市公立医院的中标目录药品实施二次遴选。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五、执行时间及要求

补助方案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试点期满后,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医改办、财政局、社保局、物价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结果以及新版医疗服务价格(以省出台为准),总结经验和修改完善方案。

附件:东莞市“医药分开”试点医院考核奖励方案

附件:

东莞市“医药分开”试点医院考核奖励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2〕157号)精神,为推进医药分开改革工作,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实现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调整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推动我市“医药分开”改革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方案。

一、考核目的

加强对试点医院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分开”改革工作,提高财政及社保奖励经费使用效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推广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降低医药费用,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医务人员受到鼓舞。

二、考核原则

(一)统一标准、统一办法;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日常督查与考核评估相结合;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奖励相挂钩。

三、考核对象

石龙人民医院、新涌医院、莞城医院、石碣医院、道滘医院等5家试点公立医院。

四、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控制每门诊人次费用:比全市医药费用收入“总控”指标值下降2%;

(二)控制每住院床日费用:比全市医药费用收入“总控”指标值下降2%;

(三)控制每出院病人费用:比全市医药费用收入“总控”指标值下降1%;

(四)降低药品使用量:在2012年零差率基础上药品使用量下降5%(剔除业务增量);

(五)降低药品占比:对比2012年药品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例降幅达15%。

五、考核办法和考核安排

(一)考核工作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

(二)考核周期。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其中,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考核指标与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同期对比。

(三)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物价局组织考核小组实施考核评估工作。

六、考核计分与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核计分

达到或超过考核内容中每项标准的,该项得20分,没达到要求指标的,按达到指标的百分比折算成该项分数(即达到指标的百分比×20分),五项指标分数之和为考核总分。

(二)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作为财政、社保、卫生行政部门核拨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

(三)奖励资金

1、以试点医院2012年药品加成收入的20%作专项奖励资金(简称“财政奖”);

2、医院药品费用下降部分所节约的社保基金(扣除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增加支出的部分,以下简称“社保基金节约部分奖”);

3、节约社保定额总量部分。

(四)奖励办法

1、财政奖。降低药品使用量的奖励。对试点医院总体医疗增长幅度符合本方案第四点“考核内容及标准”有关规定的,且剔除业务增量后,药品使用量对比2012年下降5%以上,财政奖全额拨付;下降幅度在4-4.99%的,财政奖按80%拨付;下降幅度在3-3.99%的,财政奖按70%拨付;下降幅度在2-2.99%的,财政奖按60%拨付;下降幅度在1-1.99%的,财政奖按50%拨付。

2、社保基金节约部分奖。考核总分为100分的,奖励社保基金节约部分的100%;85-100分(不含100分,下同)的,奖励85%;60-85分的,奖励70%;50-60分的,奖励50%。

3、节约社保定额总量奖励。在社保定额总量存在结余的情况下,按社保规定核算的偿付金额,再额外增加5个百分点以内的奖励。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试点公立医院要把考核工作作为落实“医药分开”改革工作的重要抓手,成立相应考核小组和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分析与考核管理。

2、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与指导,确保考核奖励工作顺利有效实施。

(二)严肃考核纪律

对在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扣减奖励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严格考核管理

1、各级财政、社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考核结果核拨年度奖励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奖励资金。

2、各相关部门要对考核结果进行科学严谨、客观详细的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调整政策,适时推广运用,确保“医药分开”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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