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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1-05-18 00:57:4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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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府办〔2011〕4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治理公路“三乱”快速

反应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东莞市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省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结合东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对实名现场举报涉及国家五部委《关于取消公路“三乱”行为资格的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6〕9号)中规定的严重公路“三乱”行为,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公路“三乱”事件、上级部门和市以上领导批示的投诉举报件。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总责,牵头单位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对公路“三乱”问题,切实做到快查、快办、快反馈。

三、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建立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确立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联络员,形成全市治理工作监督网络。

四、受理投诉制度:在全市公路收费站、稽查站、车(货)场、码头、服务区、执法受理窗口、强制性停车场、流动治超点等地点,公布东莞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769-22830263)、传真机电话(0769-22830255),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五、协调通报制度:实行定期书面报告和不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各镇(街道)、各部门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治理情况,定时作出总结和分析,并书面报告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由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形成《纠风情况反映》定期向领导及有关部门、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通报治理情况,同时以协调会、通报会的形式,通报一定时间以来治理公路“三乱”情况以及治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限时办理制度:实行查处公路“三乱”限时办理制度,对经受理的实名现场举报涉及国家五部委《关于取消公路“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6〕9号)中规定的严重公路“三乱”行为,各镇(街道)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1小时内立即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核查处理。

对不属于发生在举报现场的问题,或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转办的投诉件,从接到举报电话或收到举报信件之日算起,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限迅速查办,因故不能按时办结,必须向上级部门说明理由并经上级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有重大影响的公路“三乱”事件,承办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在72小时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向上级报告。

对国务院纠风办、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以及市以上领导批示的投诉举报件,承办机构要立即组织调查,在48小时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向上级报告。

七、督办通报制度:对上一级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件不得再转,承办投诉举报件的机构各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办结并书面汇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的也书面说明理由的,以及经批准延长办结时限仍未能办结的,由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发出督办函,承办机构和主管部门接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做出书面说明,同一投诉举报件经两次发出督办函后仍未能按时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向全市通报。

八、监督检查制度:治理公路“三乱”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各镇(街道)对所辖道路、站(点)明查暗访每年不少于4次,对监督检查要建立台账,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镇(街道)治理工作机构进行模拟快速反应的检查,确保快速反应机制落到实处。

九、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对已查实确属公路“三乱”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情节严重、顶风违纪、屡治不改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的公路“三乱”案件,除对所属镇(街道)和责任部门通报外还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件无正当理由不办或缓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对投诉举报者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国家五部委《关于取消公路“三乱”行为资格的暂行办法》(国纠办〔2006〕9号)中规定的严重公路“三乱”行为: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

(二)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在发生重大疫情时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检查站以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

(三)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个人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

(四)执法人员利用检查、收费、罚款权力进行索拿卡要或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公路“三乱”问题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严肃查处的;

(六)多次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不及时纠正和有效治理的;

(七)因公路“三乱”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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