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1〕4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东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意见
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推动我省消防安全工作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修订《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级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单位、“三小场所”和出租屋以及公民的消防安全职责。构建权责分明的责任体系,使消防安全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全面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新格局。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按期销案。对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巡查服务队、兼职消防队,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扑救初起火灾。
(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以《消防法》及《实施办法》为依据,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制订本系统、本行业单位内部消防工作规范,督促各单位将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工作纳入单位领导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融入到日常管理当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评比先进的考核范围内,落实奖惩,确保《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社会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分岗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通过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提高单位自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通过建立专职、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通过组织员工熟悉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疏散程序,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通过在场所内部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消防提示标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落实部门监管,加强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控
(一)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建设、规划、工商、质监、安监、文化、教育、卫生、人防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市发展和改革局要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要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电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局等部门要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各职能部门、各镇街要建立消防安全执法联动机制。单位或者场所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具有下列情形的,要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有放火嫌疑的,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因易燃易爆炸物品引起的火灾事故,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电力设备、设施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电力主管部门;发生燃气火灾事故的,移送燃气主管部门。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火灾隐患整治合力。各镇街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负责监管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四)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依法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指导职能。要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要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思想,把工作着力点转移到依法对社会消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上来。要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要严格按照消防法规、规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案件,依法处理对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
三、明确特殊责任主体,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在服务区域内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为服务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提供消防安全宣传服务,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及时制止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要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要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明确共有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单位(人)要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使用单位(人)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产权单位(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承包、承租单位(人)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四、加强公共基础建设,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镇街要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供水、通信以及其他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技术改造、维修和管理,并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进行验收和检查。
(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镇街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对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各村(居)委员会和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三)严格把好建设工程的审核关。国家明确规定的,以及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四)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镇街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要配合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确保一定的消防公益宣传发布量。
(五)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镇街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积极探索,构建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新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构筑全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体系,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东莞的目标。
(一)构建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各镇街要建立消防安全指标体系,通过对行政区域、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得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现状和火灾事故后果的预测。通过构筑科学完善、严密有力的火灾防控体系,把指导思想和工作着力点真正转移到预防为主上来,通过意识、机制、能力和硬件设施等诸多方面的建设,推动社会共同参与管理,夯实消防工作基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从源头上减少不安全因素,使消防工作切实做到“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
(二)构建社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体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建立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职能部门、各镇街应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科学指导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以及在保险期间内及时向投保单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
(三)构建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消防服务体系。各镇街应当鼓励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提供技术服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出台有关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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