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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9-04-01 09:05:43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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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府办〔200943


转发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

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要以发展东莞休闲旅游为中心,以“加大休闲旅游产品推广力度,大力发展国内旅游,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着力培育市场信心、消费热点”为重点,大力发展生态旅游,进一步加大休闲旅游产品推广力度,全面推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各部门、各镇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领会粤府〔200919号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贯彻落实。

  市宣传部门、各媒体要加大休闲旅游的宣传,把旅游形象宣传工作作为公益事业;市教育部门要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在法定假日期间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修学旅游活动,将修学旅游纳入学生综合实践课程;市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将东莞的星级酒店、景点等纳入交通路牌标识系统,进一步优化东莞旅游交通环境,完善东莞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市旅游部门要大力扶持市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咨询中心的筹建,推动我市“商务会展、休闲度假、购物娱乐”等几大旅游产品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东莞的知名度和促进旅游产业的全方位发展;各部门、各镇街、各旅游市场主体要主动配合市政府制定的相关休假办法,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弹性安排带薪休假时间,组织策划形式多样的国民旅游休闲活动。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国家旅游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局省紧密合作机制备忘录》精神,加快我省全国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区和旅游强省建设步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国函〔20081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率先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是我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有效需求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提升旅游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推进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从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转变的有效途径;是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质量,让全体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进一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居民综合素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和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参加旅游休闲活动的积极性,逐步培育国民旅游休闲意识,加快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消费习惯。

  二、参与主体

  参与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主体是具有我省户籍的居民,以及办理了我省暂住证或居住证的暂住人员。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弹性安排带薪休假时间。鼓励根据个人意愿,将带薪年休假分段灵活安排,与法定节假日相连接。

   (二)在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落实无会旬制度,创造必要条件鼓励和引导居民在五一国际劳动节等国家重要法定节假日前后集中安排休假,形成较长假期的旅游黄金周。

   (三)推动建设一批旅游休闲服务社区、旅游休闲小城镇、环城市旅游度假带、城市中央休闲休憩区,推动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国际旅游度假区和发展一批各具特色、品牌价值高、内涵丰富的休闲产业功能集聚区,为居民提供更多旅游休闲场所,营造良好的旅游休闲环境。

   (四)创建一批旅游休闲示范旅行社和示范基地。大力开发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滨海旅游、工业旅游、农业旅游、会展旅游、科技旅游、文化旅游、教育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温泉旅游等旅游产品,着力打造一批旅游休闲精品线路,构建丰富多样的旅游休闲产品体系。

   (五)积极探索推行国民旅游休闲卡,持卡人员凭卡参加旅游休闲活动可以获得相应的便利服务和价格优惠。

   (六)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除外)、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城市休闲公园、科普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点等,实行免费或以优惠价格向社会开放。

   (七)推动旅游休闲示范旅行社和基地对在校学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低保救助对象、五保户及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参与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给予特别优惠。

   (八)各级各类学校可在寒暑假和黄金周等法定假日期间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修学旅游活动,将修学旅游纳入学生综合实践课程。

   (九)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相关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十)鼓励开发跨行政区域的旅游专线,增设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专线,推进实施公交低票价制度。

   (十一)深化与港澳地区的旅游合作,做好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不断优化交通、安全和通关环境,推动三地旅游服务便利化对接。

   (十二)鼓励和支持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先行先试,加大试验探索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为全省推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三)各地要引导和鼓励当地相关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交通、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单位出台更多的优惠措施,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十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旅游休闲项目的扶持力度,在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扩大对旅游休闲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十五)充分发挥旅游扶贫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开发和完善一批乡村旅游休闲项目。

   (十六)鼓励资源互补性强的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广东人游广东。粤游粤精彩等省内游活动,进一步推动广东旅游市场发展。

   (十七)建立以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旅游企业为主的旅游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培养推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急需的中高级旅游经营管理人才和生产服务一线的技能型人才。

   (十八)将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省城乡建设规划。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调研,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以及操作办法,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督导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推进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实施。

   (二)各单位尤其是窗口服务部门,应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干部职工的年度休假信息和休假安排;在弹性安排休假时间的同时,要统筹安排生产或工作任务,做到工作和休假两不误,确保公众办事窗口正常运作。

   (三)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大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力度,提高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和扶持旅游企业开发适合居民旅游休闲的产品和线路。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推广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居民参与的兴趣和热情,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共同推动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深入开展。

   (五)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大力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变相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严禁变相向学生乱摊派,增加学生经济负担。同时,要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健康有序开展。

   (六)各地、各有关单位在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保障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监管和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制订和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指引,加强应急准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安全舒适的旅游休闲环境。

   五、组织领导

  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是一项创新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各级旅游、发展改革、经贸、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监、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上下联动,齐抓共促,形成推进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强大合力。

  省政府建立广东省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有关工作。日常工作由省旅游局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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