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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1-02-22 04:34:1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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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1〕9号


 

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产业转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产业转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土地资源匮乏、环境承载压力加大、发展空间受限等问题较为突出,通过产业转移,可以把我市部分低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出去,腾出更大空间承接国内外高附加值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缓解面临的人口和社会管理压力,既可以为珠三角产业优化升级腾出新的空间,又可以为东西北地区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因此,推进产业转移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及《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和产业梯度转移的必然选择。因此,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产业转移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中,遵循产业转移的规律和特点,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产业有序转移及互利合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提升产业层次和水平,把握机遇,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优势传统产业升级

(一)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认真落实“1+26”政策体系,依托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等园区,加快发展一批汽车、造船、航空、精细化工、装备制造等高水平的先进制造业大项目,以及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等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打造一批带动力强、产业链完善的高端产业、支柱产业、龙头项目和总部企业,形成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并转”、高新技术产业和适度重化工业“两翼齐飞”为特征、具有世界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二)贯彻执行《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2008年本)》。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环评、土地、节能、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关口,使新上项目的技术水平和能耗水平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对鼓励类高附加值产业实行优先发展、扶持发展的政策,制定优质产业项目认定标准,做到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审批事项优先办理;对限制发展类产业鼓励其改造升级或向东西北地区转移,对淘汰类产业实施限期关闭。

(三)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村级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现行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强化镇一级统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职能,逐步弱化村一级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职能。实施《东莞市村(社区)公共管理支出财政补助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对村(社区)的公共管理支出进行财政补助。通过减轻基层支出负担,减少产业转移对部分镇(街)财政收入造成的负面影响,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制度保障。

(四)严格实施《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推进“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妥善解决产业转移及转型升级在企业用地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整合和提升旧工业区功能,实现功能转换和产业置换,加速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产业的退出,为鼓励发展类企业腾出发展空间,加快“退二进三”和“腾笼换鸟”步伐,提高城市承载优质产业和高端人才的能力。

三、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园建设

(一)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促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积极发挥市产业合作办公室的作用,与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形成紧密合作的格局,及时解决园区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关政策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创新共建模式。对于由市或有关镇街参与共建的转移园,要大胆创新投资机制,通过吸引社会资金积极投入,拓宽建设资金渠道,形成产业融资发展新模式,缓解园区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探索成立产业转移园联合开发公司,引入有实力的合作伙伴,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运营,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和投资回报机制,实现市场化运作,解决转移园可持续发展问题。充分发挥我市人才、经验、信誉、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掌握园区发展决策和资金使用的主动权,对项目进行科学管理。

(三)拓宽招商渠道。转移园的招商引资不应仅仅局限于东莞,应面向珠三角、面向港澳,放眼全国乃至全球。一方面,加强与园区企业的沟通联系,与转移园所在地共同优化服务质量,为企业排忧解难,提高项目落地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加快实现经济信息共享机制,与转入方政府部门联合举办投资环境推介会,并有计划地组织企业赴产业转移转入地工业园考察,引导我市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投资参与园区开发,引导企业进驻园区。既可引导我市各镇(街)、市有关单位在招商引资或用地审批过程中,对我市无法满足其土地、用工、用电等方面要求,而又符合转入方产业转移园发展规划的项目,积极引导其进入园区;又可鼓励企业强强联手,或引进嫁接,延伸产业链,加强企业与企业间的联合合作,壮大企业规模,促进园区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实现以商引商。

(四)加强资金监管。执行《关于印发东莞市投资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我市财政投入转移园资金,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投入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控制,确保投入资金按照既定计划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工作的若干意见

粤府办〔2010〕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加强政府引导,增强企业有序转移、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园区发展空间

(一)支持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发展前景较好的产业转移园相邻区域,在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纳入产业转移园,促进园区加快形成规模效应。

(二)支持产业转移园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高新区建立战略合作联盟,促进各类园区在规划、开发、招商和管理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协同发展;鼓励产业转移园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纳入开发区、高新区统一开发与建设。

(三)支持产业转移园按程序申报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循环经济工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创新园区管理和合作共建机制

(四)产业转移园区合作共建双方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转移优惠政策,充分运用财政、税收、级差地价、要素成本等经济杠杆引导和激励企业转移。

(五)依法扩大产业转移园的经济管理权限,鼓励园区在管理体制机制上先行先试。

(六)产业转移园共建双方要根据目前园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在继续落实好《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规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合作共建园区的区位优势、产业基础等要素,积极探索合作共建体制机制,在园区管理架构和利益共享机制等方面大胆创新,可在产业转移园划出一定区域,约定开发年限,由珠三角合作方政府负责开发建设和管理,并享受相关收益。

(七)鼓励由园区共建双方政府共同出资,并鼓励其他社会资金入股,成立产业转移园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加快产业转移园的开发建设;推动产业转出地和转入地企业组建股份制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形成低成本、高效率的产业融资发展新模式。

三、加强园区招商引资工作

(八)加大产业转移园共建双方联合招商引资力度,建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园区招商引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招商引资的后续跟踪服务工作,确保项目按期落实到位。

(九)加强产业转移园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干部挂职招商机制,鼓励省有关部门和珠三角地区政府选派专业招商人员带项目、带资金、带招商渠道到产业转移园挂职锻炼。

(十)创新园区招商引资模式,加强产业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引导产业链整体转移和项目组团式转移,大力引进带动力强的优质项目。鼓励珠三角合作方优势产业制造环节向外延伸,优化产业配套,做大做强跨区域产业链。

(十一)支持产业转移园充分利用大型经贸展会等平台,采取委托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招商引资。组织开展园区集体招商引资活动,加快形成园区招商品牌。加强产业转移园合作双方招商引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转移项目信息交流机制。

四、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和规划工作

(十二)省财政安排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按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产业转移园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建设。鼓励采取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委托专业公司承担产业转移园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营运。

(十三)在确保完成全省污染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产业转移园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按分类管理的原则科学分配产业转移园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十四)抓紧上报审批园区总体规划成果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按审定的规划推进园区建设。

(十五)提高产业转移园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产业转移推进实际情况,有计划安排园区工业用地指标,对发展比较好的产业转移园适当增加用地指标,对占用土地指标两年以上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其用地指标。

五、强化产业转移园区综合竞争优势

(十六)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符合产业转移园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用地集约度高的工业项目,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十七)在省级权限范围内,研究出台土地转让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产业转移园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适当减征或免征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土地使用税。

(十八)落实粤东西北地区现有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和政策规定的产业转移园争取国家批准开展直供电试点工作,提高园区竞争力。

(十九)创新园区人才集聚机制,完善人才工作配套政策,吸引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入园创业。加强园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劳动力转移培训与产业转移的有机衔接。

六、加快园区产业建设

(二十)各地要根据本地现有产业基础、产业优势和未来产业发展定位,抓紧制定完善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园区主导产业定位,实现园区产业的错位发展,增强园区产业配套和产业集聚功能。

(二十一)鼓励以园区为载体建设仓储、物流、风险投资、电子商务、科技信息、技术支撑、人才培训和质量检测等生产性服务平台,省有关专项资金对园区生产性服务平台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二十二)提高珠三角地区产业准入标准,紧密结合珠三角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对有必要转移的产业或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实行严格的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优势产业制造环节转出目标,有针对性做好企业转移引导工作。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三)2010年至2013年,省财政共安排产业转移奖励资金25亿元,鼓励珠三角地区加快产业转出,促进产业转移园加快产业集聚、培育特色经济。

(二十四)从2010年起,省每年安排欠发达地区(含江门市)的省产业转移园发展资金,由省财政直接划拨到各产业转移园,并适度向一般园区倾斜,用于支持园区贷款贴息及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五)采取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等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转移园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全面落实与产业转移园签订的融资协议。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为产业转移园开发建设和园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开发建设。

(二十六)鼓励成立产业转移园开发投资公司并发行企业债券,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

八、加强政务服务和督促检查

(二十七)强化企业转移全程服务,积极帮助解决企业转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产业转移园用地、规划、环评等事项报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十八)每年结合产业转移责任目标考核评价,由省财政厅牵头对省产业转移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检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分别开展产业转移园土地使用管理、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牵头开展产业转移园“零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相关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不定期对各地落实产业转移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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