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9〕8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
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
为解决本市部分退役士兵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原则上为上一年度本市户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的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困难补助:
(一)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8平方米的;
(二)家庭没有自有住房,或家庭住房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属危房的;
(三)其它有特殊住房困难的。
三、补助标准
符合住房困难补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1万元的一次性住房困难补助金,由市、镇(街)按5:5的比例分担,有关村(居)委会应当予以适当的扶持。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住房困难补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向所属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困难补助的理由及申请补助金额。
(二)村(居)委会对退役士兵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补助意见,盖章后报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对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将退役士兵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审核结果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抽查核实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补助资金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划拨各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连同本级负担资金一并划拨到退役士兵个人帐户。
五、监督与管理
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将对退役士兵住房困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资金和虚报冒领行为的,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收回下拨的补助资金。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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