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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4-06-23 06:15:5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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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刊 号:
200405
文 件 号:
东府办[2004]51号
文件类型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镇区及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内拖欠工程款情况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调查工作,并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计划完成清欠工作。
二、全面摸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底数,按照《调查表》的要求认真填报,并于5月17日前报送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三、认真组织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在2004年6月25日前完成,并将还款计划于6月2日前报送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联系人:汤锦华,电话:2207178,传真:2207166)汇总上报市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4]5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市拖欠工程款情况认真全面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并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计划完成清欠工作。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拖欠工程款有关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并于4月底前将负责有关数据统计报送的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报送省建设厅。
二、全面摸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底数,按照《调查表》的要求认真填报,并于5月2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汇总上报省政府。
三、认真组织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还款计划于6月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汇总上报省政府。
四、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带头制定还款计划,其他拖欠的工程项目要合理制定还款计划,确保按照《通知》要求期限内偿清欠款。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人:刘勇,电话:83302269,传真:83133522)
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
建市[200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3]9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城镇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41号)精神,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核准,以下简称《调查表》)。为做好调查统计及还款计划的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调查表》的要求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底数,2004年5月底前完成报建设部。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还款计划汇总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建设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结束后,将以下两类工程项目的名单及拖欠数额可直接报送水利等专业部门。凡由水利等专业部门直接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由其组织制定还款计划,并负责清欠工作。
1、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部门直接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
2、三峡工程、南水北调、西气东输等国务院直属管理机构管理的跨省市工程项目。
四、政府投资的工程,要带头制定还款计划,在2005年年底前偿清欠款。其他拖欠的项目要合理制定还款计划,确保拖欠工程款分三年偿还。
五、各有关单位、企业要在填表中如实填写拖欠情况,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发现有隐瞒情况不如实填报的要严肃处理。
六、为方便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统计工作,建设部信息中心编制了《调查表》上报软件,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填报。填写后的《调查表》经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对双方意见和计划安排认可后,由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建设部。
附件:1.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
4.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说明
5.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附件1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竣工的工程和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 已竣工结算
1、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欠款。
2、已经签订还款协议,未按计划时间偿还的工程欠款。
3、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在工程竣工结算28天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
二、已竣工未结算
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合同结算支付的工程款。
三、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
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42天后,发包人尚未组织验收,且已经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尚未投入使用的,要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
四、在建工程拖欠
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程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附件4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说明
按照存在拖欠情况的工程项目,由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按有关情况填写。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企业资质证书注明内容,在表内列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选择相应企业性质。
二、工程:指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竣工和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项的工程。
三、工程类别:按工程使用性质,在表内列出的政府用房、房地产、市政、医药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教育、科技、工业、铁道、交通、水利、邮电通讯、民航、其他选择相应工程类别。其中政府用房包括政府部门(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及下属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和生活用房。
四、工程立项审批部门:按办理工程立项审批的中央部、委、局或地方委、厅、局等部门名称填写。
五、工程合同备案编号:办理合同备案的按编号填写,未办理的可不填写。
六、发包人性质:
1、政府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及下属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
2、事业单位:指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
七、工程款结算(待结算)数额:指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按以下情况填写。
1、承发包双方已经结算的、已经仲裁机构和法院认定或判决的和已经发包人确认的应付工程款数额;
2、双方有争议,未办理结算的,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
一是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合同结算支付的工程款数额。
二是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42天后,发包人尚未组织验收,且已经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尚未投入使用的,要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款数额。
三是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程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款数额。
不能按以上程序认定的,按经监理工程师认定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的应付工程款数额。
3、上述2中第1种情况在后一栏注明已结算;第2、3种情况注明待结算。
八、工程完工时间:按工程完工或停工时间选择相应时段,对发包方属于关、停的企业,造成拖欠款不能追回,选择无法追索。
九、拖欠工程款数额:
1、政府拖欠数额:指拖欠工程款中应由政府支付的数额。包括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政府发行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和政府部门(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及下属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2、房地产拖欠数额:指拖欠工程款中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数额,按企业性质分属国有和非国有分别填写
3、其他拖欠数额:指拖欠工程款中除上述两类之外应由其他单位负责支付的数额。
对拖欠数额有争议的比照“七、工程款结算(待结算)数额”填写。
联合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按分担数额填写。
十、拖欠分包工程款:指填表企业拖欠该工程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款情况,按分包单位逐个填写,如表格不够,可另外附纸。
十一、还款计划:指承发包双方协议签订的按年度还款数额。
十二、非劳务分包企业人员:包括无资质劳务队伍和零散农民工。
十三、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款计划:指施工企业对直接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无资质劳务队伍和零散农民工,没有按书面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的费用和工资的还款支付计划。
十四、指标之间关系:
02=03+04+07
02=14+15+16
04=05+06
10=11+12
10=17+18+19
附件5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表说明
由所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的填写。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企业资质证书注明内容,在表内列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选择相应企业性质。
二、劳务分包企业:指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企业。
三、非劳务分包企业人员:包括没有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从事劳务作业的企业和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劳务队伍和零散务工人员。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款计划:指施工企业对直接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无资质劳务队伍和零散农民工,没有按书面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的费用和工资的还款支付计划。
五、指标之间关系:
01=02+03
01=04+05
01=06+07+0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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