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20〕3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逐步使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不断增强我市防涝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更新、环境提升等改造类建设项目,列入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第五条 东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水务局承担。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林业、气象等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园区、镇(街)应建立镇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机制,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统筹推进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章 规划、立项、设计管理
第六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包含市、镇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详细规划。东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各园区、镇(街)或试点区域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详细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分解和落实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指标,明确各园区、镇(街)或试点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措施、建设方案及年度计划,指导近、远期海绵城市建设。
第七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做好规划衔接工作,原则上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各园区、镇(街)在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东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标。
编制或修编城市竖向、排水防涝、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
第八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编制为达到建设海绵城市规划目标而制定的措施、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出具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项目是否开展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并对需开展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项目,依据规划条件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对于已供地属于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以核准制或审批制立项的,在立项时同步征求市领导小组意见;以备案制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同步征求市领导小组意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应编制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应包括项目规划、建设项目海绵设施建设目标、海绵城市专篇设计说明、海绵城市计算书(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海绵城市设施规模计算、指标核算情况表等)、各专业(道路、建筑、景观、给排水等)图纸具体设计内容。
市自然资源局对海绵城市方案设计进行形式审查。市水务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海绵城市的方案设计专篇进行监督抽查(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地方海绵城市设施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编制,质量应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标准,对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并针对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于未达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控制指标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设计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不得降低该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三章 施工与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合理统筹施工。海绵设施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竣工文件中应有完整的海绵设施相关竣工资料。验收组织单位应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纳入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海绵设施移交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维护监管。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制定我市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相关技术指南。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 能力建设
第十七条 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对各园区、镇(街)开展海绵城市绩效评价和考核,具体由市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八条 加强对从事海绵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从业人员的培训。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和材料的推广使用。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园区、镇(街)要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及引导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所应担负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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