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20〕24号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
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几点工作要求: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范围
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属于规范性文件,需要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具体范围按照原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印发的粤府法〔2016〕75号《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确定),发布前均要进行合法性审核。市司法局会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职责
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单位内设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内设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报市政府后由市府办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拟以市府直属各单位名义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滨海湾新区管委会、松山湖管委会、水乡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审核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实施的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由司法分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在印发实施后报市政府备案,具体备案审查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审查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对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详细说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印发前,市府办应将文稿转市司法局进行核稿;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印发前,起草单位应将文稿报市司法局进行核稿,防止出现与合法性审核、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内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市府办应将文件正文及起草说明转市司法局报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司法局、镇(街道)司法分局履行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职责,除内容直接涉及市司法局、镇(街道)司法分局职责以外,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一般不宜将其作为被征求意见单位,且市司法局、镇(街道)司法分局在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针对其职责提出的意见,不作为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要求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前,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在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前,起草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落实调研论证(修订的还需进行实施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征求意见、内部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书面材料并与送审稿、起草说明等一并报送审核。送审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市府办或市司法局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监督保障
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并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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