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9〕4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进一步做好本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的服务工作,推动本市产业结构和人才结构的优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印发〈推进“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委字〔2019〕1号)、《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端人才包括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企业人才是指特定企业(机构)聘用的管理、技术两类人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高端人才及设立的内资、外资企业(机构)的人才,其子女入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以下类型的高端人才,其子女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由市或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一)东莞市特色人才。依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等文件认定、评定的,在本市就业或投资的特级、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
(二)东莞在站博士后。依照《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东府办〔2017〕145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机构的在站博士后。
(三)东莞青年领军人才。根据《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东府〔2018〕147号),入选“青年领军人才”者。
(四)入选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人才。根据《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东府办〔2018〕107号),入选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者。
(五)在莞就业或投资的香港和澳门户籍高端人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或经评定入选其他市级以上高端人才项目,并在莞投资或就业的香港和澳门户籍人才,其子女享受内地高端人才子女同等入学待遇。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的高端人才,其子女初中毕业可按本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机构),其管理和技术人才子女可由市或园区、镇(街)教育部门按分配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指标名额原则上只用于安排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1年(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业(机构)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学,特殊紧缺人才另行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可放宽至与试点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试点企业缴纳社保一个月以上):
(一)主营业务收入首超50亿元、10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大型骨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分别提供10个、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二)经本市认定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其年度财政效益贡献达到所在园区、镇(街)财政效益贡献标准的,自次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自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分别提供10个、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三)上一年度财政效益贡献在全市排名前50名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财政效益贡献在全市排名前10名的,当年提供3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11-20名的,当年提供2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21-30名的,当年提供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31-40名的,当年提供1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41-50名的,当年提供1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四)上一年度财政效益贡献在各园区、镇(街)排名前30名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财政效益贡献在园区、镇(街)排名前10名的,当年提供4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11-20名的,当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21-30名的,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六)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七)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企业。包括: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注册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八)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九)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原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指标数量按其认定前一年的基础上翻倍配置。试点企业原未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分三个档次直接给予指标,具体档次标准为:试点企业被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6个指标;营业收入2(含)-10亿元的给予4个指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给予2个指标。
(十)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已向证监会申报材料)。分三个档次直接给予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具体档次标准为: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已向证监会申报材料)被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6个指标;营业收入2(含)-10亿元的给予4个指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给予2个指标。
以上入学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企业人才,可在核定入学指标数内申请其子女入读企业(机构)所在园区、镇(街)或自有房产所在园区、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科学技术、农业农村、商务、统计、税务和投资促进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于每年4月10日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符合条件高端人才、企业的名单和相关数据。市教育局汇总相关部门名单和数据后,于5月上旬提供给园区、镇(街)教育部门。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高端人才子女入学或报考高中的,须填写《东莞市高端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个人)》(附件1),备好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高端人才身份材料、家庭户口本或子女出生证、学生学籍卡(续学时提供),在5月31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工作单位所在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符合莞城初中电脑派位条件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或向市教育局申请按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市特色人才或入选国家级以上人才也可向落户所在园区、镇(街)教育部门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由企业(机构)负责收集本企业(机构)人才子女入学的情况,申请人需填写《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企业)》(附件2),并提供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亲子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明细、子女出生证、自有房产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请跨镇入读时需提交)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学籍卡(续学时提供)。企业(机构)将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于每年6月10日前,统一交企业(机构)登记所在园区、镇(街)教育部门。企业(机构)所提交入学申请数不得超过核定入学指标数。
第九条 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企业(机构)登记所在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安排入学。如企业(机构)登记所在园区、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自有房产所在园区、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是市属学校的,由企业(机构)登记所在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审核收齐相关资料,于6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审定并统筹安排入学。如企业(机构)在多园区、镇(街)设立办公机构或符合第五条规定,需向多园区、镇(街)申请入学指标的,须先由企业(机构)总部统一向企业(机构)总部登记所在园区、镇(街)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总部所在园区、镇(街)教育部门核实资料并在申请表上加注意见,再由企业(机构)将申请表和相关办公机构文件送达相关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加注意见。
第十条 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应在6月底之前将审核通过的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名单及其工作企业(机构)名称、职务、社保缴纳年限、人才子女的信息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主要解决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起始年级的入学问题,非起始年级入学由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根据本辖区公办学位具体实际给予安排。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安排入学的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可在同一学校连续入读至该学段结束,如升读下一学段,需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提供的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学位是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积分入学优惠政策的组成部分,与参加积分的随迁子女学位数一同纳入向社会公布的学位总数。
第十四条 各园区、镇(街)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为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高端人才,由本人对其子女申请入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当年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企业(机构),必须将入学指标用于本企业(机构)在职员工子女入学,并对本企业(机构)提交的入学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连续三年(含当年)取消该企业(机构)全部入学指标。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机构)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永久取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或企业(机构)入学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行为的,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进行举报;
(二)网络举报,举报人可登陆“东莞市网上信访大厅”(http://www.dg.gov.cn/wsxf/)进行举报。
教育部门将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教育部门对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原则上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减轻申请人提交材料负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附件:1.东莞市高端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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