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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0-07-21 09:03:3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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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0103


 

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东莞市

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安委会)是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的消防安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二条  市消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分管消防工作的市公安局副局长及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政委)担任。市消安委会委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局、市人防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局、市电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市供销社、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各镇街及园区管委会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第三条  市消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市消安委会日常工作,市消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另行规定。

第四条  市消安委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执行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

(二)指导各镇街、园区管委会成立下一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研究、审定并督促各级政府落实消防发展规划。

       (四)督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消防经费、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更新消防装备、创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总结和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六)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七)督促指导火灾隐患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可能影响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火灾隐患问题。

(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九)制定消防工作考核量化标准,定期组织消防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十)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公安、消防、行政监察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以上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市消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委员调整办法如下:

(一)市消安委会成员单位应由相对稳定的人员担任成员和联络员。

(二)因成员单位机构调整或职能变更,需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时,由具体单位向市消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消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并上报市消安委会主任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调整。

(三)因人事变动或分工调整,需变更市消安委会委员时,成员单位应将继任者名单书面报市消安委会备案,经市消安委会主任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消安委会名义行文调整。

第六条  市消安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消安委会的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遵守市消安委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市消安委会下发的相关文件和会议做出的决定。  

(三)按时参加市消安委会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督促本单位联络员做好资料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定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大力推进四个能力建设。

(六)完成市消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消安委会办公室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市消安委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 

(二)全面掌握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和消防工作形势,及时向市消安委会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三)针对全局性消防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办法。

(四)制定镇街、园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各行业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市消安委会开展调研、检查、督查等各项工作。

(六)负责市消安委会会议筹备、档案管理、工作简报编发等日常工作。 

(七)完成市消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市消安委会原则上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扩大会议。

(一)市消安委会会议主要研究全市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具体对策和解决措施。

(二)市消安委会会议由市消安委会办公室请示市消安委会主任后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应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三)市消安委会委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消安委会主任请假,同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

(四)市消安委会办公室应编写会议纪要,并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市消安委会可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下一级消安委会行文。市消安委会办公室可对各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消安委会行文。以市消安委会名义发文的,由市消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以市消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市消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条  市消安委会原则上每月编发一期工作简报,由市消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发。简报内容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亮点、上级领导对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推广各级先进工作经验。通过简报使各级领导和成员单位及时掌握和了解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最新动态。  

第十一条  建立市消安委会工作调研制度

(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作调研。

(二)调研课题应针对本市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限制消防工作发展的瓶颈性问题。

(三)采取走访基层、学习交流、外出考察等形式开展调研,并鼓励各成员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调研活动。

(四)市消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调研报告的收集整理,对优秀调研报告可刊发简报或印制成册,并下发各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消安委会。

第十二条  建立市消安委会联络工作制度

(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将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报市消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需变更联络员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市消安委会办公室。

(二)联络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由市消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工作可采取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或填报《工作联络反馈单》的方式进行。

(三)联络员负责收集汇报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重大消防问题和火灾隐患整改等情况,提请本单位每半年向市消安委会全面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四)市消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在消防工作简报中反映各单位联络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市消安委会工作督查制度

(一)市消安委会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查,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火灾高发季节、专项治理等全市性重要消防工作期间应加大工作督查力度。

(二)市消安委会工作督查实行委员带队负责制,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分行业、分系统督查等形式开展。

(三)市消安委会工作督查主要内容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情况。

(四)工作督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消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消安委会应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市消安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如遇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突发性自然灾害救援、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和重大课题调研等情况,可向市政府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市消安委会应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方式包括定期在市消安委会全体会议上通报、不定期通过消防工作简报进行通报、特殊情况以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消安委会名义行文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专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突发重大火灾事故等。

第十六条  市消安委会应建立健全工作约谈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不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开展明显滞后、因相同事项被市消安委会连续通报两次或消防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市消安委会领导将约谈该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或包片挂点领导。约谈内容包括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工作具体开展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被约谈人必须就改善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措施和期限做出书面承诺。

 

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职责要求,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履行以下共同职责: 

(一)严格遵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组织落实市消安委会相关文件和各项决议。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三)依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推动《东莞市消防基础工作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1)》的实施。

(四)定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存在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并及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依法审批。对原已取得审批文件但不再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原审批部门必须发文撤销批准文件。

(七)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查实后,应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宣传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督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单位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市监察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监察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属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法院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管理协调全市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督促本系统各级法院依法受理和执行公安消防机构申请的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四)市司法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司法行政系统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五、十三、十九、五十八、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安监系统、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督导,协同开展工作;

4、监督监控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5、组织、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6、把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

(六)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四、六、十六、二十五、五十三、五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五、十三、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九、四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2、根据《消防法》、《实施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4、落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指示和交办的工作。

(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经贸系统、电力行业、邮电、通信行业、成品油储存及零售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八)市发展和改革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六、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五、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发改系统(包括粮食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做好有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工作。

(九)市财政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六、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七、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财政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做好有关消防经费规划工作,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十)市教育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发证的教育培训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印发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并督促学校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4、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培训单位不得批准开办。

(十一)市科技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七、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一、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科学技术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范围。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三、十六、二十六、二十九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五十八、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依法对本市建设系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集体宿舍消防安全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组织对违法建设的建筑工程开展综合整治;

4、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但未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5、对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市外经贸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外经贸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和境内外组织机构在本市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十四)市质监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和违规查处。

(十五)市城乡规划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八、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二十四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规划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制定消防专编规划,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划落实;

4、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发现各种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建设行为要及时移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理。

(十六)市国土资源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国土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十七)市卫生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卫生系统和卫生医疗机构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医疗机构不得批准开办。

(十八)市人力资源局、社保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培训列入劳动就业教育范围;

4、对重点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提出相关要求,检查监督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九)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3、督促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向辖区消防部门反馈各类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协调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

(二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和《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督促管辖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加大与社会消防安全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力度;

5、对违反城市消防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市工商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二十五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工商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办理工商登记、年检工作时依法审查公众聚集场所企业的消防许可证件;

4、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后,及时函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取缔未涉及许可审批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二)市民政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民政系统、社会福利机构、民政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养老院、福利院不得批准开办。

(二十三)市旅游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旅游系统、旅游住宿场所、旅行社、旅游饭店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二十四)东莞日报社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九、十三、十九、五十九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五)东莞广播电视台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九、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六)东莞供电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四十五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八、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停电需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避免影响消防队伍灭火救援;

4、在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协助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5、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和部署,依法采取停、断电措施。

(二十七)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九、四十五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根据市政府有关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要求,制订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和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八)市人防办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负责人防系统的消防工作,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加强对人防工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十九)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九、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市属文化系统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共文化设施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依法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所监督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市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印发的消防安全培训证;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文化场所不得批准开办。

(三十)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管理公路运输中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各类运输工具的消防安全状况。督促车站、码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十一)市农业局

定期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工作。督促农村基层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十二)市电信局

指导、督促电信企业做好消防工作,确保国家电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按照政府总体规划,做好消防通信建设、设置火灾报警专线,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三十三)市法制局

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审查修改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三十四)市供销社

负责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十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六、八、十六、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三、五十二及《实施办法》第四、五、七、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4、制定辖区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5、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将专项消防装备购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部队营房建设经费纳入社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6、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等供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安全;

7、大力发展专职、兼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8、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9、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和消防备案工作;

10、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做出决定并协调解决;

11、组织扑救特大火灾和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建立特大火灾事故和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应急机制;

12、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考评机制,定期组织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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