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0〕14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简政强镇下放事权
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简政强镇下放事权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八日
东莞市简政强镇下放事权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保障我市简政强镇工作顺利推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加大对下放事权运行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简政强镇下放事权运行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行政机关指以委托、交办等方式下放事权的市直行政职能部门;受委托行政机关指进行简政强镇改革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各管理监督主体及职责分工。
受委托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级受委托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具体承办机构进行指导、协调、监管的责任,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执法事项。
委托行政机关负责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具体承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因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而引起的行政应诉、复议答复、信访答复和行政赔偿等事务,给予协助和指导。
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下放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五、对受委托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五)便民、高效原则。
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所下放行政权力规范化管理,确保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和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协调、高效运转。
(一)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要建立下放行政权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加、扩大、转移。行政管理权发生变化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对目录予以修订并公布。
(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要制定并公布下放事权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载明承办岗位、相关接口、内控监督环节、时限、相对人权利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并在单位办公场所公示。行政管理职责变化时,应及时对运行流程图进行更新。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明确本单位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及其工作质量标准,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结果及监督办法,并在办公场所及单位网页上公示。
(三)建立过程记录制度。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管理文书,如实记载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各环节情况,认真落实案卷归档制度,严格案卷管理。
(四)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受委托行政机关应依法和按照上级规定明确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范围和集体决策运作程序,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五)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各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要制定内部工作规则,严格加强业务公章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防止交叉重复执法、随意执法、推诿扯皮、逾期办理等现象发生。明确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压缩事项办理时限,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制度。各受委托行政机关应自觉将受委托的审批事项及时纳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行政审批权的监督。
七、强化对下放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委托行政机关应明确监督检查范围和任务,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减少和防止多头重复检查。
(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各级执法监督机关(机构)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随时受理和定期组织收集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对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反映,并及时处理纠正。
(三)建立财政资金收支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监察和价格管理等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并按照计划对重要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和信息通报制度。
(四)建立监督检查备案制度。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对实施行政许可及执法事项的监督检查。要认真履行备案制度,定期将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情况报送委托机关。
(五)加大效能监察工作力度。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执法单位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的工作效率、效果进行效能评估和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电子监察及跟踪问效等手段,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八、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过错,按照《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给予行政赔偿后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承接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过错,受委托行政机关应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并具体承办因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复议答复、执法投诉、信访答复或行政赔偿等事务。委托行政机关因指导和监管不到位而导致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委托行政机关应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行综合考核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及社会评估制度。考核结果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评优、晋级晋职挂钩,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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