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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2-08-09 17:07:23  来源: 凤岗镇农林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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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该工作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部门分工、投标投标分级和措施要求。解读该办法应该抓住以下几点:

  一、背景与必要性

  本次重新修订《凤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依据2022年4月《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完善了实施细节、明确了履行民主表决的具体情形;此外,我镇2019年制定的《关于凤岗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凤府办〔2019〕18号)有效期期满,根据上年招标投标执行情况,需修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5章27条,可分为4个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及部门分工。包括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部门分工,共2章5条。规定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含村、居民委员会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均纳入《办法》规管范围。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以及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

  另外,对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实施审查、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进行监督、审计、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相关人员进行查处,由各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共包括预算编制、招标分级、招标方式、采用非招标方式、工程变更事项处理、招标投标程序、对投标人的限制条件、重新招标,共1章12条。突出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施工单项合同招标分级以合同估算价为参数,作为参考标准进行划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分级以合同价为参数,作为参考标准进行划分。确实不能合并招标的附属工程或临时追加工程,可独立招标的按整体项目相应招标级别招标。明确了工程因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或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事项时,集体经济组织需履行招标投标的相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变更情况认定和审查程序,同时仅在追(增)加工程占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比重较小(增加工程预算价占10%以下),金额较低(30万元以下),且另行承包给他人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的情况下,经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由原中标人承建,否则追加附属工程或主体工程增加部分应另行招标。对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得进入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因此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包含监事会对招标投标的民主监督、招标人的责任、民主程序审查、未履行民主表决的处理、财务检查和审计的重点,共1章5条。

  第四部分,附则。包含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及有效期3年。规定了纠纷处理由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作进行协调、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政策依据

  制定《办法》的依据包括:《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四、对几个问题的重点说明

  《办法》主要内容分为:适用范围、部门分工、招标范围及级别、工程变更、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此次重新修订,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修改:

  (一)充分发挥各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作用,依权限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将施工单项合同的工程项目提升至在50万元以下(原为30万元以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合同提升至在50万元以下(原为30万元以下),经各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自主选择服务单位。

  (二)对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分级,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且工程属于农村人居环境项目、乡村振兴项目、民生及公益性项目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采用非招标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实施采购。

  (三)对建设工程配套服务项目招标分级,单项合同价1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也可以采用非招标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实施采购。

  (四)为兼顾公平透明,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以及监事会成员,存在个人参股的公司要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应当事前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说明情况,同时有上述情况的人员不得参与该工程决策、选取、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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