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凤岗镇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
为做好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我镇在原定三年有效期的《凤岗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基础上,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凤岗镇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办法》主要对包括举报形式、举报范围、举报奖励原则、举报奖励标准、不予奖励情形、奖励兑现和举报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举报形式。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范围。中央、省、市确定的十类重点打击的黑恶犯罪行为以及其他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均属举报范围。
三、举报奖励原则。1、举报奖励实行物质奖励;2、举报人直接向凤岗镇扫黑除恶工作的相关部门举报,且该举报为首次举报;3、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如果举报人匿名举报的,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4、如果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同一线索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但是,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5、如果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6、如果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奖励标准。举报线索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且涉案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从3000元至200000元不等。
五、不予奖励情形。举报的线索已经被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核实或正在侦查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是扫黑除恶领域相关部门或依照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义务人,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不予奖励;同案犯检举的,也不予奖励。
六、奖励兑现。奖励资金由凤岗镇人民政府提供,由职能部门列入年度预算,镇财政做好资金保障;负责案件侦办的部门需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一个月内报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秘密向举报人发放;举报人须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如有特殊情况的,也可申请以其他领取方式,但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举报保护。举报情况和检举、控告内容,必须落实严格的保密制度,列入密件进行管理;对泄密人员,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有效期限。《凤岗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属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凤岗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凤府﹝201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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