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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塘厦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5-28 16:41:4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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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塘厦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缘由和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当前塘厦镇环境违法行为呈现高发、多发、频发态势,为巩固提升塘厦镇环境监管执法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成效,确保石马河流域水质稳定达标,顺利通过2021年中央环保督察,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已制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为加大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和效果,我分局牵头拟定本《办法》,提高对成功举报塘厦镇环境违法行为市民的奖金额度,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15条,分别为立规目的、适用范围、奖励条件、不予奖励情形、奖励标准、办理流程、奖励方式、经费来源及监督、保密措施、法律责任、解释权归属、有效期等。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凡有效举报举报本镇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所谓有效举报,是指举报人所提供的举报信息满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举报无效的情形。

  (二)关于申领奖励的条件

  《办法》第三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本办法给予奖励:被举报的对象是本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能够准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有效手机号码作为举报人唯一的联系方式,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且不存在《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举报无效的情形。

  (三)关于不予奖励的情形

  《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1.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2.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或查处的;3.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智网工程”网格管理员举报的;4.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四)关于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一案举报多处(塘厦镇同时有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的有奖举报)被受理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关于有效期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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