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加强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东府〔2018〕114号)、《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6〕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镇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活动。
三、主要规定事项
该《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共41条,主要围绕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主体、项目立项、财政评审、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工程价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一)项目建设主体
除实行统一建设管理和实施代理建设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均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项目建设由项目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由工程项目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由住房规划建设局(重点办)负责代建实施,水利建设类重大工程项目仍由水务运营中心为主要实施单位。
(二)项目立项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立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镇政府审定的投资规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投资规模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财政评审
财政评审业务由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评审结果作为相关工作的依据。预算和结算财政评审范围、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评审范围根据项目投资规模进行划分。
(四)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签订合同;按规定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实施决策过程管理并签订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类合同,按相关规定审核文本内容、签订和管理。
(五)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
建设单位应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严禁拆分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手续。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应事先实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变更方案。涉及规范、标准重大改变以及建设规模调整的工程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送获批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签证是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承包单位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必须附有工程签证资料,工程签证必须满足相关内容及形式要求。
(六)工程价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要严格执行“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支付原则,按镇相关规定办理。单项变更工程价款或其累计变更增加金额应当同时满足规定条件才能申请作为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七)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已完工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业主等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
(八)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及时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按结算审定价签订变更工程补充合同或协议。
(九)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四、解读机关和实施日期
本办法由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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