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 石龙镇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石龙镇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及申报指南
为规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我镇制定了《石龙镇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引导石龙镇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推进石龙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鼓励镇(街)、市属园区出台电子商务政策”的文件精神,按照市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推进东莞制造与电子商务融合创新发展,结合石龙实际,营造创新创业发展良好环境,促进新增长点,不断培育新动能,推进石龙镇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依据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4〕73号)《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7〕2号)、《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等。
三、《管理办法》的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1、依法在石龙镇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在我镇税务部门依法纳税。
3、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4、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规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同时要向统计部门填报统计年报。
5、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以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已享受镇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
(3)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4)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3年的;
(5)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二)责任义务
1、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2、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定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3、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须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以书面形式向镇商务局提交绩效自评报告。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企业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三)注意事项
1、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指定位置要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递交材料时,批复文件、合同书、协议书、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等资料需提供原件到镇商务局电子商务股核查,其他原件备查。
2、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和省多个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奖励。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按比例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3、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4、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取消3年内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如申报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镇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6、申报时间:根据需要每年3月和7月接受申报。
7、业务咨询电话:86118190。
8、业务受理单位:镇商务局。
为引导企业如何正确开展电子商务、更好地指引申报单位正确申报电商扶持奖励资金,按照《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制定石龙镇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及申报指南作为政策文件解读,就相关政策作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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