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石排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石排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东府〔2018〕61号),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对象为《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所定义的再生资源,本办法涵盖网点设置、经营证照审核、属地责任、部门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网点设置管理
第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为禁设区和非禁设区。
第四条 禁设区:
以下区域不办理任何营业执照和备案:
(一)中心区:李横路、石崇大道、东江大道、龙腾路以及东园大道闭合区域;
(二)主干道旁:石排大道两旁200米范围内,石横大道、石洲大道、石崇大道、东园大道、东江大道以及太和路两旁100米范围内;
(三)旅游景点、居民楼内;
(四)党政机关、学校和幼儿园附近;
(五)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水源保护区、自然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和周边距离200米区域,红石公园、海仔河周边500米范围内;
(六)高压线走廊内(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区域和地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非禁设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设立再生资源网点没有明文禁止的区域和地点。在该区域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必须遵循镇政府再生资源行业规划,原则上不超过20家,从业者必须依法取得市、镇相关行业证照。
第三章 经营证照审核管理
第六条 镇商务局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划、网点设置管理要求并发至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合条件且有意向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从业者应当到石排市场监管分局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上网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办理备案登记,申请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第八条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除向镇商务局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15 日内,到石排公安分局办理金属备案证。
第四章 属地责任管理
第九条 村(社区)担负属地管理责任。各村(社区)党工委书记、村委会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的“两委”干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统筹协调网格员、安全员及自治力量负责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十条 采取清单化管理。按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清单,规范日常管理工作流程及部门处理措施。工作人员需严格按照清单巡查,秉承隐患早发现、快处理、严追究的工作理念,做到排查要细、整改要实、执法要严。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一)网格员、安全员及自治力量每天至少巡查1次,做好检查情况的登记造册,并自行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下情形要及时上报镇商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1. 无牌无证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的;2. 未办理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的;3. 回收废旧金属企业未办理公安局金属备案证的;4. 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需要对站点作出停电处理的;5. 抗拒执法的。
(二)各村(社区)党工委书记、村委会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的“两委”干部每月要根据巡查情况开展专题研究,集中处理。
(三)村(社区)相关人员对执法处理案件定期回访,回访情况每周1报,防止死灰复燃。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村(社区)自行处理并上报镇商务局,对情况复杂未能有效解决的由镇商务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治查处。
第五章 部门联合执法管理
第十二条 镇商务局统筹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制定工作清单和工作流程,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处罚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石排市场监管分局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未上网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办理备案登记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石排市场监管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未到公安机关备案的,由石排公安分局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环保不达标和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由石排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罚款,情况严重的,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另外,对企业法人作出5万元罚款。对于违规收购并非法转移固体废物的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量超过3吨以上,对企业作出刑事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不达标的,由石排应急管理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由石排消防大队对站点作出查封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由供水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依法依规做出配套处理。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 村(社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纳入农村年度考核体系,根据村(社区)实际工作表现每季度进行排名。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每季度出现应报未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3家以上的,对分管相关工作的“两委”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每季度出现应报未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5家以上的,对党工委书记、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三条 出现人员伤亡等消防安全事故的,各村(社区)党工委书记、村委会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的“两委”干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充当保护伞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镇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业工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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