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农民安居房建设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工程。《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2020〕28号,下称《旧办法》)作为我市农房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扭转了我市原先农房建设杂乱无序的状态,推动农房建设进入规范化管理阶段。因《旧办法》已到期失效,为确保农房建设管理政策平稳性和延续性,我市对《旧办法》中与上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对《旧办法》实施过程中各方共识度较高的问题以及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梳理论证、研究吸纳,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下称《新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并参考了周边城市的做法。
三、修订主要内容
《新办法》保留《旧办法》共8章的基本结构,包含总则、职责分工、申请条件和规划管控、建设标准和风貌管控、审批程序和施工管理、不动产登记、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以及附则,共2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职责分工。在精简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中,我市已撤销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故删除有关表述,并进一步优化市有关部门和镇街的职责分工。
二是明晰适用范围。将“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其建设、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中的“历史原因”明确为“村改居”,避免“历史原因”释义的不确定性导致对该条文的理解出现偏差。
三是规范村级审核。村民建房应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规定,规范村级关于农房建设申请、审查、公示、异议处理的内容。
四是调整建设标准。(一)增加层高规定。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的规定,我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农房建设层高作出详细规定。《旧办法》只对总建筑高度作出规定(不超过16.0米),《新办法》增加“首层高度≤4.5米,其余层≤4.0米”的规定,既保障居住空间品质,也避免因首层过高而擅自加建夹层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二)进一步明确建设联户农房的标准。为避免单体农房建设规模过大,形成小产权房等,增加“联户农房总用地及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单户标准,且每户均需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规定,即参与联户建房不超过3户,3户宅基地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4倍。
五是保障质量安全。增加明确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主体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用于经营的农房责任人要落实安全责任;增加“镇街应当加强关键节点检查”的规定,加强施工过程监管,避免出现不按图施工导致农房后续无法验收的问题。
六是增加负面清单。明确不符合“一户一宅”、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的、依法征收原宅基地或住房且合理安置的,不予批准农房建设。
七是明确“三区”划定的职责。《旧办法》提出“鼓励各镇街划定辖区农房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划定“三区”范围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新办法》规定“各镇街应当划定辖区农房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向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划定内容后,由镇街对外公示”。
八是明确宅基地置换流程。明确对位于禁建区或限建区确需新建农房的,在可建区置换新批宅基地建设,并明确市镇职责与流程。
九是明确宅基地合并流程。明确联户建房前须申请宅基地合并,并明确镇街职责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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