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于2006年制定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2016年,我们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规定,对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2016〕40号)。东财〔2016〕40号文于2021年1月31日到期前,我们结合国家、省、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省市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需要,进行第二次修订,并重新印发了东财〔2021〕20号文,有效期至2026年1月19日。
二、《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重新颁发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确保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与国家、省、市最新要求保持一致,确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近几年,为促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建设,市政府出台了若干措施政策。同时,市委、市政府也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予以落实。
三、《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监督管理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和附则等六章内容。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各章的修改内容情况如下:
(一)总则
参照《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定义。
(二)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我市财政投资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较多,2025年 9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已明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由投标人负责,因此,办法明确了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的图纸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
2.为了加快项目开工时间,近几年来,我市采用固定下浮率的承包方式较多,因此,为了减少合纠纷,办法明确了采用该种承包方式应在合同约定具体的计价方法和原则。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明确了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通过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不明确的以及计价定额缺项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以及制定补充定额。”的规定。
4. 2025年 9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已明确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由投标人负责,因此,办法删除了工程量清单存在虚列虚增和重大漏项漏量的调整方式的规定。
(三)设计变更及工程资料管理
1.为了压实行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办法增加了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
2.镇街(园区)立项项目对应的变更事项,按审批主体统一原则,应按照镇街(园区)的程序审批实施。为避免歧义,增加前提条件“市属部门审批估概算的建设项目”。
3.为了规范对100 万元以上概算中没有明确列出的其他费用的支出审批,办法明确“在确保项目不超概前提下,对 100 万元以上概算中没有明确列出的其他费用,参照工程变更做法,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实施”规定。
5.办法增加了对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特别是对隐蔽工程的资料要求作了规定。
(四)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1..2023年7月省各有关部门对东莞市开展统一市场建设专项整治巡视,认为我市招标文件范本约定的“第二阶段提供合同总价5%的履约担保”的规定属于无法规依据。因此,办法删除履约保函第二阶段相关规定。
2.随着上级政策的调整变动,以后每年用于基建项目的新增专项债券及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上级资金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为应对专项债、上级资金突然收紧或下达额度过多的情况,办法对工程进度款条款预留适当的调整空间,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合每期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照“不低于80%、不高于90%”的比例支付进度款。
3.允许施工图预算采用分阶段审核,既有利于促使施工单位加快出具施工图预算,也有利于提高预算报审过程支付进度,加快工程进度款支付,避免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发生。
4.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因此,办法取消了“其中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按合同价款5%至20%保留质量保证金,或要求服务单位提供相当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担保,质量保证金期限至服务合同质保期满之后7天,具体期限视工作性质而定。”规定。
5.目前,住建部门已取消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许可,因此,办法将有规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修改为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6.为了压实建设单位的责任,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需对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核实和审核。
7.目前部分工程采取单方定案后对尾款如何支付流程不明确,因此,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进行约定明确。
(五)监督管理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1.鉴于《建设工程保证担保暂行办法》已废止,且在近年来,随着国家企业信用系统等逐步完善加强,要求非本市行政区域的担保机构出具工程担保时,需经担保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已逐渐显得不再适用。基于这些实际情况,此次修订删除了“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担保机构出具工程担保需经担保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规定。
2.为了压实建设单位及时按合同约定征处理违约金,办法增加了建设单位在申请进度款和结算款时需出具合同违约金处理情况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因此,办法删除了“给予通报批评”内容。
(六)附则
1.办法删除了工程量清单存在虚列虚增和重大漏项漏量的调整方式的规定,因此,本条也删除了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工程量清单虚增工程量等相关用语解悉。
2.由于对单项工程变更投资金额有不同的理解,办法明确了具体的定义。
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25〕7号)“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将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作为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评比达标等活动的指标要求,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下级机关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法只明确各镇(街道、园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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