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告》的出台背景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省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1日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20〕54号),于2022年6月23日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行区的通告》(东府〔2022〕37号)。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推动绿色发展,市公安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本通告,对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黑烟车继续限行。
二、《通告》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次记1分。
(四)《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通告》延续《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行区的通告》(东府〔2022〕37号)交通管制措施,即在大城区、各镇街(园区)包括中心区在内的不少于30%面积范围内实施国III 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全天限行措施。
(二)《通告》延续《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20〕54号)中关于黑烟车的交通管制措施,即全天禁止黑烟车在东莞市内道路通行,高速公路除外。
四、《通告》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通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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