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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8-12 17:29:55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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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自2020年施行以来,《东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下称原《办法》)在加强我市政府储备粮管理、调节市场供求、强化宏观调控、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年来实施过程中,随着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已正式出台施行,对完善粮食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以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政府储备粮管理内容、模式以及业务流程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市已启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行政部门、国有企业在管理职能分工以及管理流程上发生了较大转变。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储备粮管理,我市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东莞市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并参考了周边城市的做法。

  三、修订内容

  《办法》共设“总则”“收储、销售和轮换”“储存”“动用”“财务与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8章,共59条。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储备管理制度与上位法的衔接。为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衔接,《办法》第一条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作为立法依据,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其内容进行吸收、细化和深化,确保我市粮食储备管理始终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

  (二)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基础设施的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储备粮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关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应统筹政府储备粮仓储、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确保储备粮基础设施与收储规模、应急加工等供应保障要求相匹配的规定,从制度框架上做好未来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的顶层设计。

  (三)进一步调整优化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市镇两级粮食管理体制机制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际,增加市国资部门、直属企业的相关职责;对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东莞分行以及镇街、承储企业相关职责进行了优化调整,确保职责边界清晰,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贯通、闭环管理、运转高效的粮食储备管理工作新格局。

  (四)进一步优化我市粮食储备全流程管理。结合我市政府储备粮管理模式改革的实际,《办法》对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和储存的模式、机制、流程以及规则等进行优化调整,如:明确了静态轮换交易底价确定和储备粮收储入库验收的程序;增加了对轮空期的描述以及超轮空期的相关处置措施;删除了原《办法》中部分不适应新形势的有关规定,确保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各环节衔接顺畅、风险闭环、效率提升。

  (五)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储备应急动用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储备粮动用权限、触发条件、动用程序和方式,特别是增加“动用及承储费用核算”等内容,可操作性更强,做到“储得实、调得快、用得上”,切实筑牢我市粮食应急保供的“最后一道防线”。

  (六)进一步健全与储备方式相配套的财务统计制度。为切实提升粮食储备财务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办法》根据静态轮换、自主轮换两种不同方式,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财务和统计制度,如:明确管理费用补贴管理、费用拨付方式、调整年限等,增加资金监督管理、入库成本核算、损失损耗相关规定,确保财政补贴精准高效、资金使用全程可控、成本核算真实完整。

  (七)进一步构建我市粮食储备全方位监管体系。为加强储备粮“穿透式”监管,《办法》新增了信用监管、联合监管、信贷监管、国资监管、违法违规举报等相关规定,形成“企业履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确保粮食储备监管无死角、风险可控、责任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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