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目的
为确保环境卫生、燃气热力及城市照明、绿道工程招标投标过程规范有序,进一步提高招标质量和效率,我局组织起草了《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明确东莞市环境卫生、燃气热力、城市照明、人行道及绿道工程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6月,中共东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明确我局承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热力、灯光工程、人行道及绿道工程招投标监管职责。目前,我市暂无专门规范环境卫生、燃气热力、灯光工程、人行道及绿道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环境卫生、燃气热力、灯光工程、人行道及绿道工程招投标主要依据国家、省和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招标相关规定,不利于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粤发改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都必须要进一步明确我市环境卫生、燃气热力、灯光工程、人行道及绿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4、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5号);
5、《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
四、 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3方面内容,分别是适用范围、评标方式和其他。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环境卫生、燃气热力、城市照明、人行道及绿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招标投标,适用本通知。其中:
环境卫生工程招投标监管范围:1、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主要是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站等);2、环境卫生转运设施(主要是生活垃圾转运站等);3、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理设施(主要是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4、其他纳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监管范围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等。
燃气热力工程招投标监管范围:1、燃气工程(主要包括燃气管道敷设;场站设置;气源供应);2、 热力工程(主要包括热力管网等);3、其他纳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监管范围的燃气热力配套设施工程等。
城市照明、人行道及绿道工程招投标监管范围:1、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等单独实施建设的城市照明工程;2、单独实施建设的城市绿道工程;3、单独实施建设或改造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工程;4、其他纳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监管范围的城市人行道、照明以及绿道工程等。
(二)评标方式
环境卫生、燃气热力、城市照明、人行道及绿道工程项目采用简易招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简易招标法,是指对投资较少的一般工程项目,或者邀请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组织专家评审,以诚信优先为原则,按照“招投标交易系统辅助,招标人确认”的简化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后,按综合评估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以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三)其他
1、招标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最高投标限价,市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得设置工程成本警戒价。
2、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项目以及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分值组成以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为准。
3、招标公告及中标候选人公示应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10号令)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3〕633号)规定公示。
4、环境卫生、燃气热力、城市照明、人行道及绿道工程项目实施电子化招投标。
5、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6、依法必须招标的环境卫生、燃气热力、城市照明、人行道及绿道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提前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
7、本通知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8、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环境卫生、燃气热力、城市照明、人行道及绿道工程建设项目按本通知要求实施。对于园林绿化工程等类别,我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通知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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