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建〔2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建〔2022〕8号)同时废止。为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8年以来,我市积极探索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颁布实施《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建立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形成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表彰评优工作中,对守信行为予以奖励,对失信行为实行惩戒,逐步建立起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我局分别于2014年、2017年、2022年三次对文件进行修订,并以住建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为落实国家、省最新文件规定和指示精神,结合东莞建筑市场管理的实际,我局再次对文件进行修订,建立系统、完善、科学的工程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促进东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依据
《办法》修订主要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多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后,最终发布实施。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对企业信用信息、信用分值组成、信用等级以及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等作了规定。
(一)衔接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要求
1.对《办法》第二条内容调整为“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将强调建设工程企业从事建设活动的活动范围,转变为强调建设工程企业从事的活动内容,进一步消解地域限制的作用。
2.删除《办法》第六条中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内容,有效避免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
3.删除《办法》第十一条“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或不定级的企业,发包人、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或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4.将《办法》第十四条中“仅限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或者本市援建项目获得的奖项、荣誉”等内容删除,并根据我局实际工作情况,对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具体定义作更规范精确界定。
(二)调整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分值构成
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分由奖评分、专业分、基础分构成”调整为“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分按专业性质分为两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值由基础分、项目评分和企业行为分构成,项目评分以项目平均分计入。基础分初始分值100分,并可根据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以项目为单位分别记分的,企业项目评分可采用项目总分、项目平均分等方式进行展示,加强对项目信用评价监管,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此外,我局还就不良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企业良好行为申报流程等有关内容作出合理调整。
(三)优化有关表述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无需通过本办法进行明确的事项以及将第四条规定的“合法、必要”原则调整为“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删除“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选择A级中信用分高的优质企业参加工程投标”,修改为“鼓励市场主体在建设工程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应用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8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一图读懂.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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