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全市卫生健康执法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统一性,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活动、传染病防治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职业健康防治与管理等方面行为,市卫生健康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并对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完善。
二、适用范围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时。
三、哪些情况下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认定,责令改正,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教育。
五、哪些情况下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六、哪些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七、哪些情况下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八、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如何确认裁量阶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
九、对《规则》未作细化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对《规则》未作细化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结合本规定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规则》的实施时间?
《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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