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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东莞市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稿)》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10-28 11:27:52  来源: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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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有关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东莞市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东工信〔2024〕288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组织制造业投资奖励是促进稳投资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省政府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政策措施的实际工作步骤。为此,省财政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十四五”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引进、建设先进制造业项目予以支持:对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省财政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分年度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相关奖励资金由地级以上市设定绩效目标,可以用于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科研投入、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用工或职业技能培训、“工改工”等。

  2022年6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修订印发了《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对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同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的申报指南也结合资金申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申报要求多次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为确保市实施细则与省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有关要求一致,现对我市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3条,分别对东莞市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的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条件、工作流程以及后续绩效和监管等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第一条,介绍制订细则的文件依据。

  (二)第二条。明确支持范围:项目新建设的工业厂房和项目新购置的生产设备。

  (三)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资助方式和标准的有关规定。资助方式:以事后奖励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新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投入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比例计算主要依据:1.省下达本市的资金预算总额;2.申报项目符合核算要求的新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投入总额。

  (四)第五条,明确申报条件:申报项目为制造业项目,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完成总投资10亿元以上。申报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已按规定纳入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不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项目及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的支持。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等。

  (五)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工作流程。包括项目测算、评审遴选、形式审查、征求部门意见、现场审核、社会公示和集体讨论,项目下达和资金拨付等。

  (六)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项目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包括做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

  (七)第十一条,文件冲突解决。本实施细则未尽之条款以及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八)第十二条,解释部门。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修订解释。

  (九)第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2024 年12 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 年6月18日。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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