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局已于3月启动建设东莞市民办学校资金监管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充分保障办学资金安全。为确保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监管系统在规范民办学校资金监管中的作用,我科起草了《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的是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要求,引导民办学校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办学资金,加强自我监督,促进民办教育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3〕159 号)
4.《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 〔2021〕15 号)
5.《教育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 号)
6.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3〕10 号)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四、监管方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备案账户纳入东莞市民办学校资金监管系统实施监督,通过与银行对接实现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的实时获取,实现对学校各类异常资金变动及时动态预警。
五、监管内容说明
《通知》中明确监管事项包括银行账户、资金归集、预算管理、资金支出、财务管理等5个方面,对各项监管事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明确要求。《通知》重点对民办学校资金支出监管提出要求,一是实行资金支出预算报备制度,学校按学期制定每月的用款预算,每月支出不得超出预算额度;二是实行民办学校账户最低余额监管制度,学校最低余额不得低于全校教职员工2个月应发放的工资、津贴总额;三是实行临时资金支出报批制度,学校临时发生其他项目资金支出,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审批。四是学校备案收费账户被依法冻结,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采取强制资金监管支出。当学校违规使用资金时,监管系统将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预警信息,累计触发三次预警信息将对学校剩余资金进行止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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